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永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东安县人,工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陈国林,永州市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秦某某,系上诉人周某某之夫。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省东安舜皇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庚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唐某某,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唐某平,湖南龙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周某某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东安县人民法院(2009)东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等为由于2009年8月3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周某某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周某某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周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刘久平
审判员唐某华
审判员黄某
二○○九年八月三日
代理书记员陈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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