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2009)隆法民一初字第674号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仕涛,湖南远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肖某春,隆回县周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其长独任审判,于2009年8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被告及双方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王某乙于2008年10月2日向原告王某甲借款x元,并写下欠条,承诺于2008年12月前还清。到期后经原告催收未果,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欠款x元。

被告辩称,原告起诉事实虚假。被告根本没向原告借钱。欠条是王某甲和其丈夫、女儿在邵阳王某乙租房处,威胁王某乙和王某乙的两个小孩,强迫要王某乙写的欠条。其真相是2008年6月,王某甲和王某乙在江苏加入洛仁堂公司做生意,王某乙向公司交了钱,王某甲要自己丈夫从家里打了钱到江苏,由王某甲自己交给公司的,王某乙根本没看到王某甲的钱,后来王某乙和王某甲知道上当了,不是做生意,是传销。于是王某甲和王某乙两个人就回到了邵阳。到2008年10月2日,王某甲和其丈夫、女儿就到王某乙的租房住处强迫王某乙写欠条。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起诉。

原告为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证1,双方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拟证明当事人身份;

证2,被告出具的借条一张,拟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x元的事实。

被告质证认为,证1属实,证2借条内容是原告和其丈夫、女儿强迫被告儿子写的,但签名是被告签的,被告没有向原告借钱。

本院对原告的证据认证如下:对证1被告无异议,予以认定;证2被告在借条上签了名且按了手摸,被告无任何证据予以反驳,也无证据证明被告的签名是原告强迫的,故对该证据予以认定。

被告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证1,被告代理人对被告的问话笔录一份,拟证明被告没向原告借款,借条系原告强迫被告所写的事实。

原告质证认为,该证据系被告本人陈述,且内容虚假,也没有其他证据佐证。

本院对被告证据认证如下:被告证1系被告本人的陈述,其陈述内容无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原告又没有认可,该证据系孤证,本院不予认定。

根据本院以上采信的证据及庭审查明的情况,依法确认如下案件事实:

王某甲与王某乙在邵阳打工,因双方租房较近,2005年相互认识后,系较好的邻居关系。2008年10月2日,被告王某乙向原告王某甲借款x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当时因王某乙称不会写字,于是要王某乙14岁的儿子肖某忠(读初中)书写借条,由王某乙签名并盖了手摸。借条内容为:“借条,今日王某乙借王某甲人民币壹万陆仟元整(农历2008年12月付清),属实。王某乙,2008年10月2日。”到期后,原告向被告多次催收未果,现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x元。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被告王某乙向原告王某甲借款,借条虽是王某乙的儿子代写,但王某乙签名予以认可,借款事实成立,王某乙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予以偿还借款,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x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王某乙提出写借条系原告胁迫的,该借款系搞传销的答辩理由,因被告不能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王某乙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所欠原告王某甲借款x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刘其长

二OO九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袁明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04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