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冷某某、展某与崔某某、安阳市贞元出租车有限责任某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安阳大地财险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一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原某冷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

原某展某(系冷某某的儿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史伟国,安阳市殷都区“148”法律服务所(略)。

被告崔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邓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被告安阳市贞元出租车有限责任某司,地址:安阳市殷都区安钢大道中段。

法定代表人任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董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地址:安阳市X路中段。

负责人原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宋业军,河南永生(略)事务所(略)。

原某冷某某、展某诉被告崔某某、安阳市贞元出租车有限责任某司(以下简称贞元出租车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安阳大地财险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某展某及两原某委托代理人史伟国、被告崔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邓某某、被告贞元出租车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董某某、被告大地财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宋业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某诉称:2010年7月20日,被告崔某某雇佣司机崔某生驾驶豫x号出租车在铁西路X路口与祁素姣驾驶的豫x号轿车发生相撞,造成原某冷某某受伤,展某车辆(实际车主)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经市公安交警支队下达事故认定书认定崔某生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祁素姣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乘坐人冷某某无责任。豫x号车于2010年6月10日在大地财险公司投保有强制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某,登记车主为贞元出租车公司,实际车主为崔某某,故要求二被告赔偿两原某的人身、财产损失x.74元,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付。

被告崔某某辩称:原某相关的各项合理损失应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商业险限额内赔付,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付范围不应当划分医保用药,应对原某的医药费全赔,商业险赔付除保险公司有证据已对商业险的免责条款明确说明外,应赔付诉讼费、鉴定费等相关费用,原某要求多项费用明显过高,对超出部分应不予支持。

被告贞元出租车公司辩称:我公司是被挂靠单位,实际车主是崔某某,肇事司机崔某生是崔某某的雇佣司机,应由崔某某赔偿原某有关损失,我方不应赔付。原某诉求中不合理部分不应得到支持。该车投有交强险、商业险,诉讼请求合理部分应由保险公司直接赔付。

被告安阳大地财保公司辩称:本案中豫x号出租车在我公司投有交强险及30万元商业第三者责任某情况属实,本案中交通事故给第三者造成损失合理部分我公司会按合同约定,承担赔付责任。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7月20日05时05分许,在安阳市X路X路口,崔某生驾驶豫x号出租车沿铁西路由北向南行驶到军工路路口左转弯时,与沿铁西路由南向北行驶的祁素姣驾驶的豫x号轿车发生相撞,造成乘车人冷某某受伤,展某的车受损的交通事故。2010年7月30日市公安交警支队作出的安公交认字[2010]第XX号事故认定书,认定崔某生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祁素姣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乘坐人冷某某无责任。豫x号轿车的车主系原某展某,展某事后委托安阳市华硕价格评估咨询有限责任某司对豫x进行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估价鉴定结论书安华损字[2010]第X号、X号,车辆定损x元,花费评估费1800元,施救费200元。原某冷某某在事故发生后被送至安阳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于2010年7月22日出院,住院3天,花费住院费1409.9元、检查、治疗费1170元、花费交通费60元。原某住院期间由儿媳祁素姣护理。

另查明:豫x出租车的实际车主为被告崔某某,登记车主为被告贞元出租车公司。豫x出租车在被告安阳大地财保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某。

以上事实有原某提供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豫x号行驶证、交强险保单、商业第三者责任某保单、医疗发票、出院证、住院病历、日用清单、交通费发票、豫x号车的行车证、车损评估书两份、评估发票、施救费发票,以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以上证据经过质证、认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被告崔某某的雇佣司机崔某生驾驶豫x号出租车与祁素姣驾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冷某某受伤、豫x号车辆受损的事实,已经交警部门认定崔某生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祁素姣负次要责任,因被告崔某某系实际车主,故本院认为崔某某负70%的责任,祁素姣负30%责任某宜。被告崔某生系雇佣司机、被告贞元出租车公司仅为挂靠单位,不承担责任。被告安阳大地财产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内直接向原某理赔。原某冷某某的合理损失包括住院费1409.9元、检查、治疗费1170元、交通费1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元×3天=90元、营养费10元×30天=300元、护理费x元÷365天×3天=118.13元,以上共计3188.03元,因该费用未超出交强险责任某额,故被告安阳大地财保公司应直接向原某冷某某理赔。豫x号车的车损x元、评估费1800元、施救费200元,以上共计x元,其中2000元应由被告安阳大地财保公司在交强险责任某额内直接向展某理赔,余额x元的70%即x.4元属于被告大地财保公司第三者责任某的理赔范围,应由被告安阳大地财保公司直接向原某展某理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某冷某英理赔各项损失3188.03元,向原某展某理赔财产损失x.4元。

二、驳回原某李素英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67元,由被告崔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黄某梅

审判员:王莉

审判员:万娅飞

二0一0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刘尚钰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4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