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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安福县金鑫煤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金嘉纸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安福县金鑫煤业有限公司。地址:安福县武功山大道X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江西金嘉纸业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石溪头。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安福县金鑫煤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金嘉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09)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按照判决江西金嘉纸业有限公司应当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偿付安福县金鑫煤业有限公司货款x.96元,到期后,江西金嘉纸业有限公司拒不支付。2009年10月19日,安福县金鑫煤业有限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法院依法为申请人安福县金鑫煤业有限公司执行到货款x元。因被执行人江西金嘉纸业有限公司从2008年10月份开始停产,至今仍未恢复生产,冻结被执行人的设备也难以处置,致使案件无法全部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福县人民法院(2009)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中剩余货款x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x元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线索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张剑云

助理审判员何永明

助理审判员李晓建

二0一0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刘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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