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吴某某敲诈勒索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乐平市人民法院

【要点提示】

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有许多相似之处,两罪名在犯罪特征上都不同程度地表现为两个“当场”。而抢劫罪表现得最为集中,而对于敲诈勒索罪而言,两个“当场”只是某个方面的表征。在遇到犯罪特征非常近似的疑难案件时,要正确区分敲诈勒索与抢劫除正确把握两个“当场”,还应认真分析犯罪行为的暴力程度,以及主要犯罪手段和对被害人造成威胁的主导因素。

【案例索引】

乐平市人民法院(2008)乐刑初字第X号(二00八年十月三十日)

【案情】

公诉机关乐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某某,叫名“发仂”,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身份证号码x,汉族,高中文化,职业农民,家住(略)。2008年5月31日因涉嫌抢劫罪被乐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乐平市看守所。

经审理查明:2003年10月25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吴某某伙同吴某良、吴某松(两人已判刑)、吴某兵、吴某清、吴某松(三人均另案处理)等六人因听说本村村民吴某松在浙江省金华市偷到了钱,则商量找吴某松要点钱,于是由吴某松将吴某松从家里邀出来,然后被告人吴某某等六人将吴某松带至德兴市X街X村鱼头馆吃饭,在吃饭时,向吴某松索要钱财四万元,吴某松不承认偷到了钱,不肯给钱。被告人吴某某等六人又将吴某松带至德兴市X镇水泥厂继续索要,吴某松仍不肯给钱,被告人吴某某等六人商量将吴某松带到浙江。于是吴某某打电话叫来一辆红色桑塔纳轿车(车牌号赣E-x)伙同吴某良、吴某清、吴某松将吴某松带到浙江省金华市龙游县一带,吴某兵和吴某松二人因车子坐不下便返回鸟树村;在龙游县一饭店吃晚饭时,被告人吴某某等四人继续向吴某松索要钱财,并威胁不拿钱,就将其送至当地公安机关,吴某松提出先回来再说,与吴某某等四人又将吴某松带回德兴市X镇,吴某松不肯拿钱,吴某某等四人在香屯镇又换了一辆柳州五菱车,将吴某松带到乐平火车站附近,并在附近“百货宾馆”开了一间房,在房间继续向吴某松要钱,并对其拳打脚踢;第二天即10月26日上午9时许,吴某松、吴某兵二人接被告人吴某某电话后,也赶到“百货宾馆”,吴某某等六人在房间内又对吴某松进行殴打,逼其拿钱,吴某松仍不拿钱,并将吴某松带至卫生间强行将其头部往盛满水的洗脸盆里按,逼迫吴某松打一张四万元的欠条,在此情况下,吴某松被迫同意拿钱,并写了一张欠条,欠条内容是由被告人吴某某草拟,吴某松抄写的一份欠被告人吴某某等六人四万元的欠条。之后,吴某松才被准许离开。当天晚上,被告人吴某某等六人又赶到吴某松家索要四万元钱,吴某松不在家,则将其父亲打伤,经乐平市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吴某松及其父亲吴某车的伤情均为轻微伤丙级。

案发后,四万元的欠条已退给被害人撕毁,被告人吴某某等六人赔偿了被害人吴某松、吴某车经济损失30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又查明:2008年5月31日中午,被告人吴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时,正与程光明、杨铁峰、万再凡、卢志新在乐平市X路,正准备到公安机关投案。

检察院指控:2003年10月25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吴某某伙同吴某良、吴某松(两人已判刑)、吴某清、吴某兵、吴某松(三人均另案处理)听说同村人吴某松在金华市偷到了钱,就将吴某松邀至德兴市X镇X村鱼头馆,向其索要钱财,吴某松不肯给钱,被告人吴某某便打电话叫来一辆车牌号为赣E-x的红色桑塔纳轿车,伙同吴某良、吴某清、吴某松将吴某松带至金华市龙游一带,在路边饭店内,被告人吴某某等人继续向吴某松索要钱财,吴某松被迫答应回乐平拿钱。到达乐平后,吴某松又不同意拿钱,吴某良等人又将吴某松带至乐平市“百货宾馆”,在宾馆房间内继续要钱并对吴某松进行殴打,10月26日上午9时许,吴某松、吴某兵二人接被告人吴某某电话后也赶到宾馆,与吴某良等人对吴某松进行殴打,逼吴某松拿钱,吴某松在此情况下被迫同意拿钱并写了一张欠被告人吴某某等六人四万元的欠条,之后,吴某松离开宾馆。

据此,认定被告人吴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敲诈勒索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吴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

【审判】

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暴力等手段,强行索取他人财物,并迫使被害人吴某松写下一张四万元欠条,数额巨大,被告人吴某某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因被告人等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属犯罪未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经查明被告人吴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前确已准备去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认定其行为属投案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吴某某等人已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吴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一审宣判后,公诉机关未提出抗诉,被告人亦未提出上诉,一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评析】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两被告人行为究竟构成何种犯罪,争议较大。一种意见认为,两被告人行为构成抢劫罪,理由是被告人当场实施了暴力,并当场迫使被害人写下近似于现金的作为债权的欠条,变相增加了自己的财产,其危害后果与当场抢走财物无异;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理由是被告人没有当场取得实际财物,而被告人的犯罪手段主要是以揭发被害人的盗窃罪行相要挟,符合敲诈勒索的犯罪要件。

我们认为应以第二种意见定罪。

分析其理由如下:

一、本案被告人等虽当场实施了暴力的威胁手段,但其暴力程度与一般抢劫行为的直接以伤人肢体、害人性命的威胁显然不同,其暴力仅限于普通的威胁,从被害人的伤情也可判断这点。

二、在被告人逼迫下被害人出具了欠条,但欠条的生效和变现是要求有复杂的法律条件和履行能为来实现的,这与抢劫的当场取得财物不可同日而语。即本案不具备当场取得财物这一特征。

三、被告人的威胁行为始终是围绕着揭发被害人盗窃,将其扭送为中心点的,殴打不过是这个威胁手段的一个实施途径。本案被告人虽用了暴力相威胁的方式,但更为重要的是试图以非暴力的语言威胁给被害人造成精神强制。案发初,被告人等也是从约其出来吃饭时的语言威胁开始的,而后发展到以送其到浙江公安机关直致暴力殴打,将威胁逐步升级,但始终敲诈的性质依然没有改变。

纵观全案,因以敲诈勒索罪认定为宜,如定抢劫罪,则应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罪刑明显不相适应。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敲诈勒索 某某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34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