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略)振兴农村信用合作社诉李某甲、李某乙、张某某、何某某、李某丙保证担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扶沟县人民法院

原告(略)振兴农村信用合作社。

委托代理人张英民,该社法律顾问,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李某甲,男,汉族,住(略)。

被告李某乙,男,汉族,住(略)。

被告李某甲、李某乙的委托代理人冯某某,男,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张某某,男,汉族,住(略)。

被告何某某,女,汉族,住(略)。

被告李某丙,男,汉族,高中文化,住(略)。

原告(略)振兴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振兴信用社)诉被告李某甲、李某乙、张某某、何某某、李某丙保证担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张英民,被告李某丙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某甲、李某乙、张某某、何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振兴信用社诉称,2006年1月10日,被告李某甲在我社借款x元,于2006年7月10日到期,合同期限内利率为月息8.7‰,逾期按日万分之5.0025计收利息,并由被告李某乙、张某某、何某某、李某丙为其作还款保证担保。上述借款现已逾期,五被告本金分文未还。为维护我社合法权益,请求判令被告李某甲尽快偿还借款本金x元及利息,并由其他四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李某甲辩称,原告诉我向其借款x元不属实,我从未向原告贷过款。实际情况是:原告单位职工何某某与原告事先商量好,何某某向原告借款x元,因何某某是原告内部职工,且借款数额较大,需支他人的名义贷款和担保。在这种情况下,何某某对我讲:只是支我的名借款,信用社不会让我承担任何某任。并向我出示了一份原告出具的书面证明,内容为:以李某丙、李某甲、张秀弟、李某莲、李某明五人名义贷款共计x元,全部由本社职工何某某一人归还本金及利息,以上五个贷款人及所有担保人没有任何某还责任。于是,我才在借款合同上签字,我本人没有从原告处取得分文贷款。既然借款时原告已向支名借款、担保人作出承诺,明确放弃要求我们还款的责任,且事实上贷款也是发放给了何某某,其作为实际用款人,又向原告承诺愿意还款,故原告无权要求我承担还款责任,而应当向实际借款人何某某追偿。所以请求驳回原告对我的诉讼请求。

被告李某乙辩称,原告要求我连带清偿借款本金x元及利息的诉请不应支持。实际情况是:原告单位职工何某某与原告事先协商好,何某某向原告借款x元,因何某某是原告单位职工,且借款数额较大,需支其他人的名义贷款和担保,在此情况下,何某某对我承诺,仅是支我的名担保,信用社不让我承担任何某任。何某某并向我出示了原告出具的书面证明一份,内容为:以李某丙、李某甲等五人名义贷款共计x元,全部由本社职工何某某一人归还本金及利息,以上五名借款人及担保人没有任何某还责任。在此情况下,我才在借款合同上签字,如果真是我借款担保,原告应对我的家庭收入等情况进行贷前调查,可办理贷款手续前,我从未见到过原告的工作人员。且我家境困难,如果真是我担保,原告也不会同意。既然借款时原告已经向我们支名借款人、担保人承诺,明确放弃要求我们还款的责任,原告无权再要求我承担责任。且事实上贷款发放给了何某某。何某某是实际用款人,且其本人向原告承诺愿意还款,因此原告应向何某某追偿其债权。请求驳回原告对我的诉讼请求。

被告张某某、何某某未作答辩。

被告李某丙辩称,2005年下半年,我因做生意需要资金,就让我爱人何某某与原告单位的领导协商贷款之事,经协商,原告同意给我贷款x元。但由于何某某是原告的职工,按单位规定,不能以何某某的名义贷款,并且单位对个人放贷单笔最大额度很有限,何某某与单位协商后,决定采用变通的办法,多找些个人支他们的名字申请贷款,为打消被支名人的顾虑,原告给所有支名人出具一份盖有信用社公章的证明,主要内容为:贷款全部由本社职工何某某归还本金及利息,跟支名的借款人和保证人没有任何某系和没有偿还责任、保证责任。支名借款人和保证人看到信用社出具的这份证明后,才同意支他们的名贷款和担保。2006年元月13日,借款手续办妥后,原告把全部贷款交给何某某,我用到生意上了,支名的借款人没从原告处拿到分文贷款。由于仅有原告证明上说的全部贷款由何某某偿还本金和利息,原告在放贷后的次日又让何某某和我出具了全部贷款由何某某、李某丙偿还本息的书面保证,这和原告出具的证明是相辅相成的,贷款后,我和何某某逐月向原告偿还利息,只是去年生意不好,未能按时还款。根据上述情况,贷款不应向借款人、担保人追偿,而应由我和何某某偿还,我们也愿意偿还贷款。

原告提供的证据有:1、借款借据复印件一份,2、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复印件一份。3、何某某、李某丙向信用社出具的保证书复印件一份。5、(略)公安局经侦大队询问何某某的笔录复印件一份。6、振兴信用社行政公章印模一份。

被告李某丙提交的证据有:何某某书写的盖有“(略)振兴农村信用合作社东大街分社”业务专用章的证明复印件一份。

经审理查明,被告何某某系(略)振兴信用社东大街分社的职工,与被告李某丙系夫妻关系。2005年下半年,二被告需要在原告处贷款,由于何某某是信用社的职工,按照规定,不能支名贷款,何某某、李某丙便找到本案的被告李某甲、李某乙、张某某,让他们支名帮其贷款。何某某向三被告书写了一份证明,证明内容为:“李某丙肆万元贷款,李某甲肆万元贷款……,五笔共计贰拾万元整,以上五笔贷款,全部由本社职工何某某一人归还本金利息,以上五个借款人及所有担保人没有任何某还责任。东关分社,2006年元月X号”。该证明加盖有“(略)振兴农村信用合作社东大街分社的业务专用章”。2006年1月10日,被告李某甲、李某乙、张某某在振兴信用社东大街分社与原告签订了保证担保借款合同,被告李某甲在该合同借款人一栏签名盖章并捺有指印,被告李某乙、张某某分别在该合同保证人一栏签名盖章并捺有指印。该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x元,借款期限自2006年元月10日至2006年7月10日,贷款利率为月利率8.7‰,还款方式为按月结息,逾期贷款罚息按13.05‰,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一次性还款的,保证期间为借款到期之日起三年”。另外,被告李某甲在借款借据借款人一栏中签名盖章并捺指印,被告李某乙、张某某在借款借据经手人一栏分别签名盖章并捺指印。之后,何某某将x元贷款交给其丈夫李某丙做生意使用。2006年1月10日,被告何某某、李某丙向振兴信用社书写保证书一份,内容为:“保证书,在振兴社东关分社借款分笔如下:李某丙肆万元整(x)李某甲肆万元整(x)……共合计5笔,总款合计贰拾万元整,全部有李某丙、何某某负责还清本息。李某丙、何某某,2006年元月10日”。之后,被告何某某、李某丙夫妇分六次以李某甲的名义清偿贷款利息至2006年6月30日,本金x元及2006年6月30日以后的利息至今未付。

本院认为,被告何某某作为振兴信用社东大街分社的职工,规避有关的贷款制度,利用被告李某甲支名借款,被告李某乙、张某某支名担保,与原告签订借款合同,该行为增加了原告收回贷款的风险,损害了国家、集体的利益,且该合同以合法形式掩盖了被告何某某、李某丙的实际用款目的,故应属无效合同,对此,被告何某某、李某丙作为实际用款人应负返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责任。原告振兴信用社疏于管理也有一定的责任,应承担部分诉讼费用。被告李某甲、李某乙、张某某明知该款是何某某、李某丙夫妇用于做生意,仍在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及借款借据上签名盖章,亦有一定责任,也应承担一部分诉讼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二)、(三)项、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某丙、何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返还原告(略)振兴农村信用合作社现金x元并赔偿其占用期间的银行利息(利息从2006年7月1日起到返还之日止,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社的规定执行,不得加收罚息)。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1610元,原告负担300元,被告李某甲、李某乙、张某某各负担200元,被告何某某、李某丙负担710元(被告负担部分,先由原告垫付,待执行时一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马新富

审判员刘迪

审判员罗红艳

二00九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王翔宇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19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