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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石湾金永隆陶瓷有限公司与林某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

时间:2005-09-13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佛中法民一终字第851号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5)佛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石湾金永隆陶瓷有限公司,住所:佛山市X村。

法定代表人劳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波,广东国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林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罗家华,广东煜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佛山市石湾金永隆陶瓷有限公司不服广东省佛山市X区人民法院(2004)佛禅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请求:1、撤销原审;2、依法确认被上诉人伤残级别为十级;3、改判上诉人按国务院令第X号《工伤保险条例》中所规定的标准向被上诉人支付工伤待遇;4、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仲裁费用及一、二审诉讼费用。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佛山市石湾金永隆陶瓷有限公司应于签收本调解书之日一次性支付工伤赔偿款(略)元给被上诉人林某。此后双方就本案纠纷互不再追究责任。

二、本案一审受理费50元,二审受理费50元,合共100元,由上诉人佛山市石湾金永隆陶瓷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黄学军

代理审判员林某烽

代理审判员吴健南

二00五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舒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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