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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侯某某与被告瞿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原告侯某某,男。

被告瞿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戴某某,男,江华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原告侯某某与被告瞿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8月2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林孝平适用简易程序,于2009年9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何少萍担任记录。原告、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侯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7年下半年相识恋爱,原告父亲给原告x元作资本。2008年原、被告结婚,同年8月生育一男孩,取名侯某。婚后,原告父亲为原、被告做生意向亲友借款x元,共计x元作资本。在做生意时,被告收5万余元货款不交出,致使双方共欠债务x元无法偿还。由于双方性格不和,经常吵闹,影响到家庭和睦,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小孩由原告抚养,婚后债务由双方共同承担。

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供如下证据:

证据一、结婚证,拟证明原、被告的夫妻关系是事实。

被告瞿某某辩称,一、原告提出离婚是因为原告嫌弃被告母子患有疾病,需要钱进行治疗,认为被告母子俩拖累了原告。二、原告在结婚以前就做生意开店子了,其父没有借x元给原、被告做生意。被告在结婚后只帮其看了几个月的店子,所卖的货款当天就交给原告了,不存在收了5万元没有交出的事情。相反被告为给自已和儿子看病,向自己的大哥和小哥借款9000元。综上所述,被告不同意离婚,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在庭审中,被告同意离婚,但要求婚生小孩由被告抚养,共同债务9000元双方共同承担,原告给付被告小孩抚养费5万元,再给付被告一定的补偿5万元。

被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供下列证据:

证据1、瞿某某的化验单。拟证明被告血常规化验出血球不正常。

证据2、瞿某某的诊断证明及出院证。拟证明被告患血小板减少性紫癜查因,需继续治疗。

证据3、门诊病历。拟证明内容同证据2。

证据4、侯某的诊断证明书及出院证。拟证明侯某的病情。

证据5、汇款凭证。拟证明雷贵明汇款5000元给侯某某给侯某治病。

证据6、江华县X镇X村民委员会证明。拟证明原告嫌弃被告母子,其父将被告母子赶出家门。

在庭审过程中,原、被告分别进行了举证、质证。被告对原告的证据一无异议,原告对被告的证据2、3、4也无异议,本院对原告的证据一和被告的证据2、3、4予以认定;原告对被告证据1的异议为被告的病为婚前所患,已经4年了,与原告无关。本院认为本证据证明被告所患的疾病,是真实的,可以认定。原告对证据5的异议为此钱是汇给被告的,原告并没有拿到。本院认为雷贵明汇入的帐号是原告的名字,原告不可能不知道。本院认为此证据可以认定。原告对证据6的异议为与事实不符,是原告与被告一起出去住的。本院认为从证据上来看,因为被告患病而产生了家庭矛盾是可信的,但并没有证明原告嫌弃被告的行为,被告无证据证明其居住的房屋属其所有,原告之父是否同意被告居住,与本案无直接关系,故对此证据不予认可。

通过对证据的分析与认定,并结合当事人的庭审陈述,本院查明本案事实如下:

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2008年1月23日在江华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同年8月11日生育一男孩,取名侯某。因原、被告做生意亏本,被告及小孩有病需要用钱,使刚建立的家庭发生了经济困难,双方常因一些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原告遂于2009年8月20日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婚姻是以夫妻感情为基础的。本案中原、被告结婚时间不长,没有太多的经济基础,又因小孩的出世、被告的患病治疗,使家庭的经济负担加重,导致原、被告之间的争吵和互相赌气。如果原、被告能够互谅互让、相互理解,增进了解和感情上的沟通,不是一味地指责或者是逃避,而是想办法担负起自己的责任,就能够在双方的共同努力下渡过家庭面临的难关。而且原、被告的小孩刚满周岁,父母的离异对小孩的成长不利。原告没有向本院提供夫妻感情已破裂的证据,因此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许原告侯某某与被告瞿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侯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林孝平

二00九年九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何少萍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况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㈠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㈡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㈢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㈣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㈤其它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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