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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洛阳市舍利迩科技工贸有限公司、贾某等借款纠纷案

时间:2003-06-20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3)涧民二初字第104号

河南省洛阳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3)涧民二初字第X号

原告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洛阳市宜阳县人,洛阳建材机械厂工人,住(略)-X-X-X号。

被告洛阳市舍利迩科技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X区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

被告陈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洛阳市舍利迩科技工贸有限公司总经理,住(略)-X-X-X号。

被告贾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平顶山市人,洛阳轴承集团公司工人,住(略)-X-X号。

被告孙某,男,31岁,汉族,洛阳市舍利迩科技工贸有限公司股东,住(略)-X-X号。

原告李某诉被告洛阳市舍利迩科技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舍利迩公司)、陈某、贾某、孙某为借款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被告贾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舍利迩公司、陈某、孙某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诉称,1999年3月6日,被告舍利迩公司向我借款11万元整。1999年12月13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以个人名义向我出具还款保证,保证分两次还清(略)元整(不包括汽车),时至今日不但分文未还,该公司人走楼空,无法找到公司负责人,现该公司经营期限届满,但未进行注销登记,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应由全体股东对该公司资产进行清理,清偿上述债务,并有陈某个人对欠我借款承担实体还款责任,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陈某、孙某、贾某对舍利迩公司资产进行清理,以公司资产偿还借款(略)元及利息;2、由被告陈某个人承担还款责任;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贾某辩称,我不是舍利迩公司的股东,我与陈某之间是借款关系,不是股东关系;公司在工商局登记我为股东,系陈某骗取我的照片和身份证虚假登记注册,纯属陈某个人行为;我没有获得过公司的红利,原告起诉我是股东证据不足;我不应承担本案的任何债务。

被告舍利迩公司、陈某、孙某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1999年3月6日,被告陈某经刘学武的介绍,在其办公室借原告李某现金(略)元,同时原、被告还协商将原告标致小轿车一辆,作价(略)元买给被告陈某,被告陈某因暂时无钱,将应付的车款(略)元也算做借款,由被告陈某以舍利迩公司名义向原告出具(略)元借款收据一份,借款期限:1999年3月6日1999年9月6日,月利息2分。但到期后,被告陈某并未偿还借款及利息,原告的标致小轿车虽为被告陈某使用(原告李某为司机)但却也一直未办理过户手续。原告为此多次找被告陈某催还借款等款项。1999年12月13日,被告陈某找来刘学武、白某、贾某三人作为见证人,被告陈某作为甲方与作为乙方的原告协商,双方达成还款协议,该协议载明:经协商,关于陈某欠李某壹拾贰万陆千元整(含标致豫(略)车款伍万元整车尚未过户)。一、还款方式为分期付款,分两次付清。1、第一期款陆万元整,从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前一次付清。乙方将车行车证、钥匙交给甲方。2、第二期款陆万陆千元整。从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三日起至二000年三月三十日前一次还清。甲方将款还完同时乙方将汽车过户,车款两清。二、此协议即日起生效,双方不能违约,如有违约负法律责任。该协议签订后的第二天,被告陈某及被告舍利迩公司即下落不明。被告陈某不遵守协议履行还款义务,原告便也没有将标致轿车过户。借款(略)元及其他欠款共计(略)元被告陈某拒不偿还,原告无奈诉至本院。

另查明,舍利迩公司经营期限为1998年8月21日至2000年3月1日,经营期限到期后,该公司既未续展经营期限,也未再进行年检。

上述事实,由原告李某提交的借据、还款协议、证人证言等在卷资证,足以证明。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一时归还不清,通过当面调解后可以分期偿还,避而不见,拒不到庭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被告陈某欠原告借款(略)元及其他款项共计(略)元,由原告出具的还款协议等证据为证,事实清楚。被告陈某应承担偿还原告(略)元及欠款利息的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一百零八条、一百一十一条等有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某偿付原告李某欠款(略)元。

二、被告陈某支付原告李某自二000年四月一日至判决生效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本案诉讼费4106元,保全费788元,均由被告陈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万松

审判员杜六斌

人民陪审员孙某萍

二00三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李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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