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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某与陈某甲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时间:2005-09-13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佛中法民五终字第742号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5)佛中法民五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陆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陈某乙,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红民,广东仲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陆某、陈某甲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佛山市X区人民法院(2004)顺法民一初字第(略)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己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原告陆某于1989年7月购买了佛山市X区X街X路北2座X号房屋,被告陈某甲于2000年11月购买了佛山市X区X街X路北2座X号房屋,被告与原告所有的房屋是上、下层关系。2003年9月,被告未知会原告即开始对某所有的X号房屋进行装修,在装修之前先在天台违章加建锌铁棚,并在装修过程中未经办理相关报批报建手续即拆除了饭厅与厨房之间、客厅与厨房之间的间墙以及阳台的部分墙体,并加建了窗台,重新进行了地面铺贴、安装水电管线等全面室内装饰装修工程。被告装修过程中,原告发现自己居住的X号房屋出现裂缝、空某及渗漏水现象,遂向被告反映,要求被告保证其房屋的安全,被被告拒绝,双方经居委会等部门调解协商未果,原告认为系被告装修造成其房屋损害,遂于2004年9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04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对某所有的X号房屋的客厅屋顶、饭厅阳台的屋顶渗漏水以及主人房的屋顶破裂和渗漏水产生的原因及损失进行鉴定,经本院依法委托,保顺公司出具房屋检测报告,指出:“受佛山市X区人民法院的委托,我公司对某某房(501房)客厅、餐厅及房1的天花板及阳台与卫生间墙体的损坏程度、原因及安全性进行鉴定,本次鉴定的主要内容为:1、对某、墙构件出现的损坏情况进行检查。2、对某构件进行配筋情况及钻芯法混凝土强度的检测。3、根据检测结果,对某构件承载力进行验算。4、根据检查、检测情况及验算结果,对某、墙构件出现的损坏情况作出原因分析及结论,并提出相应的处理建议。经分析,该房所测板砼实际抗压强度均在C25以上,但板厚度离散性较大。该房三块楼板结构承载力满足规范的要求。根据检测结果,该房受损程度属轻度损伤,无明显安全隐患。该记房屋客厅、餐厅与房1的天花板及阳台与卫生间墙体出现的破损,其原因有两方面:1、内因方面,该房屋建于八十年代,墙体及天花板均采用黄泥与水泥混合砂浆批荡打底,此种混合砂浆经一定时间(现已十多年),将逐步产生老化自然出现裂缝、空某、脱落等现象,九十年代中顺德地区已明令禁止使用该种混合砂浆作批荡。2、外因方面,楼上X号房进行全面装修,地砖及局部墙体拆除,产生的振动,对X号房上述部位的破损产生诱发及加速的作用。另该房出现渗水现象,主要是由于拆除地砖后,施工时有局部积水所致,完工后应不会再出现。房1天花板底的细小裂纹,为非结构性裂缝,不影响房屋安全。处理建议:对某损部位进行适当的修缮。”房屋检测报告出具后,针对某、被告提出的异议,保顺公司答复称:“我司于2004年12月9日进场检测,在此之前房屋的原状及装修施工的过程,我司无从证实,仅以双方反映情况作参考。检测报告以现状及现实检测数据为依据。原因分析中内因方面并非一般性理论推理,而是多年来使用黄泥与水泥混合砂浆实际出现问题的现实结论,故九十年代中政府主管部门已明令禁止使用。”在保顺公司检测过程中,经原、被告双方同意,保顺公司通过抽芯取样进行检测,造成被告地板的损坏,原、被告双方均同意根据鉴定结论,按照双方责任大小来承担因鉴定造成的被告地板的损失。为确定各自房屋修复的补强方案,原、被告均向本院申请进行房屋补强鉴定,经本院依法委托,顺正公司针对某告房屋出具施工方案认为原告房屋受损结构工程量为:客厅、餐厅、房1及阳台处天花板需全部铲除重批,阳台与卫生间墙体需全部铲除重批、重贴瓷砖,77×77抽芯孔洞需用C30膨胀水泥填充,并对某程量汇总、方案的编制依据、施工方案、相关技术要求、质量与保修均作了说明,并提出工程造价预算为4711.11元。顺正公司针对某告房屋出具施工方案认为被告房屋受损结构工程量为客厅及房处地面77×77抽芯孔洞3处,并对某案的编制依据、施工方案、相关技术要求、质量与保修均作了说明,并提出工程造价预算为2644.53元。施工方案出具后,顺正公司又针对某告的异议答复称:“(原告)房1处天花板裂缝为0。1mm,根据《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略)-2002)第3.3.4条,房1处的允许最大裂缝限值为0。3mm,所以房1处混凝土裂缝不做加固补强处理,只作修缮处理。(原告)天花板及墙体破损的部位,均做2厚JS防水处理。(原、被告房屋)正常施工时间各为7天,如上下层由同一家公司施工,则为7天。施工期间不用搬出,但要配合施工队施工,家具等需临时移位。方案中的预算表均为包工包料价钱。关于楼板厚度不均的问题,依据顺德区保顺房屋鉴定有限公司关于此工程的鉴定报告(编号:T-0501-01)中的计算结果(报告第五条第2点),对某屋结构不作处理。当混凝土强度满足设计要求时(即混凝土密实度达到设计要求时)基本上不考虑混凝土的离散性问题。补抽芯洞部分价钱存在重复计算,重复项目为抽芯孔浇120厚C30膨胀砼3处,每处200元,共600元。1。80m×1。80m是指601房楼面防水所需的有效范围,出两份方案的原因我司是按照每单元来考虑的(无论工程量的大小);结构损坏无论是怎么造成的,其补强方案需将所有受损构件处理,至于谁造成谁负责经济责任,不是我司考虑范围(由法院裁定)。按规范规定防水层只能做在板面,所以板底无SBS”。施工方案出具后,原、被告双方对某正公司在施工方案内预计的原告房屋的修复费用4711.11元均无异议,被告对某复项目费用600元同意在原告房屋修复之后从施工方案预计的被告房屋的修复费用2644.53元中予以扣除,但原告对某正公司在施工方案内预计的被告房屋的修复费用2644.53元有异议,原、被告均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申请对某所有的房屋的修复费用进行评估。保顺公司已经收取的原告房屋检测费8000元以及顺正公司收取的原告房屋施工方案费3000元均系由原告预交;顺正公司收取的被告房屋施工方案费3000元系由被告预交。

原审判决认为:被告违反《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及《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试行办法》的相关禁止性规定,在未依法办理相关报批报建手续且未告知原告的情况下擅自对某所有的佛山市X区X街X路北2座X号房屋进行全面室内装修,施工期间擅自拆除饭厅与厨房之间、客厅与厨房之间的间墙以及阳台的部分墙体,并加建了窗台和天台锌铁棚,其行为应受批评。本院采信的保顺公司对某告房屋的《房屋检测报告》指出:“该房受损程度属轻度损伤,无明显安全隐患。该记房屋客厅、餐厅与房1的天花板及阳台与卫生间墙体出现的破损,其原因有两方面:1、内因方面,该房屋建于八十年代,墙体及天花板均采用黄泥与水泥混合砂浆批荡打底,此种混合砂浆经一定时间(现已十多年),将逐步产生老化自然出现裂缝、空某、脱落等现象,九十年代中顺德地区已明令禁止使用该种混合砂浆作批荡。2、外因方面,楼上X号房进行全面装修,地砖及局部墙体拆除,产生的振动,对X号房上述部位的破损产生诱发及加速的作用”,因此原告房屋产生损害的原因在于被告的违规装修行为以及原告房屋自身存在瑕疵,双方均应对某告房屋的损害后果承担相应责任。被告违规施工诱发并加速了原告房屋的损害,被告违规装修存在重大过错,应对某告房屋的损害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而原告房屋自身亦存在瑕疵,会逐步老化自然出现裂缝、空某、脱落等现象,但这并非原告的主观过错,因此根据原告房屋受损的内、外原因以及双方责任分担情况,本院认为由被告承担原告房屋损害75%的赔偿责任,而原告自身亦对某房屋损害承担25%的赔偿责任为宜。原、被告均确认对某告房屋的修复价格按照顺正公司出具的施工方案中预算的4711.11元计算,是双方自行处分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表现,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则被告应承担3533.33(4711.11×75%)元,原告应承担1177.78(4711.11×25%)元。对某原告预交的房屋检测费8000元、施工方案费用3000元,合计(略)元,亦应由原、被告按照上述比例予以承担,即被告承担8250((略)×75%)元,原告承担2750((略)×25%)元。对某被告房屋因鉴定造成的损失,因原告不同意顺正公司在被告房屋施工方案内提出的预算价格,且被告在本案中并未提起反诉也未在本院规定期限内申请评估其房屋损失,故对某告房屋因鉴定造成的损失在本案中不作处理,被告已经预交的已由顺正公司收取的被告房屋施工方案费用3000元,由被告自行承担。原告诉请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房屋顶全部维修费用(略)元,但根据本院采信的证据及原、被告双方共同确认,原告房屋修复费用为4711.11元,而其中被告依其过错只应承担3533.33(4711.11×75%)元,故对某告诉请超出部分不予支持。被告答辩认为其装修行为与原告房屋损害结果无关的主张无理,本院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五条、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三十三条,《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试行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判决:一、被告陈某甲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赔偿房屋修缮费3533。33元给原告陆某。二、驳回原告陆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410元,由原告负担265元,被告负担145元;本案原告房屋检测费8000元、原告房屋施工方案费3000元,两项共计(略)元,由原告负担2750元,被告负担8250元;本案被告房屋施工方案费3000元,由被告负担。

宣判后,上诉人陆某、陈某甲均不服,分别向本院提起上诉。陆某上诉称:一、原审法院判决上诉人承担25%、被上诉人承担75%的赔偿责任,极不公平。二、原审判决认为保顺公司的报告及答复客观真实,但不是全部。X号房屋产生损害的原因是人为造成,是被告的违法违规的修缮行为造成。三、原审判决没有全面反映保顺公司报告和答复的内容。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在审理此案中,虽然对某情了解较为清楚,但对某件性质把握不准,致使被告利用自然现象的科学性问题做假象为由,逃避恶意破坏原告房屋损害的全部责任,恶意破坏房屋和整座大厦结构的责任。请求:1、撤销原判决;2、依法改判被告负本案的全部责任;3、赔偿原告的房屋3、厨房房屋顶的损失,搬迁费。

上诉人陆某在二审期间提供如下证据:

1、书本《科学》相关内容复印件,证明一审法院和检测报告的判断是主观的,是推理出来的。

2、《混凝土结构与砌体结构》相关内容复印件,证明房屋的恒载已经变化,但是一审出具的报告关于恒载的结论无数据支持。

陈某甲认为其不能作为证据,不能作为法院认定事实的基础,而只是一种参考。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述材料并不是对某观事实的反映,仅是理论学说,本院不予采纳。

陈某甲针对某某的上诉答辩称:陆某上诉没有道理,陆某房屋损害并非由于答辩人装修导致,而是由于陆某自身房屋质量问题导致,是由于建筑工程公司使用政府明令禁止采用的黄泥与水泥混合砂浆所导致的,与答辩人装修行为无关。陆某所提出的要求索赔的项目不合理,其所依据的科学并非有关部门出具的正规的解释或者规定,而是依据小学课本的内容,答辩人认为其引用的材料不具有科学性,至于其提出的损害赔偿和新主张,答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上诉人陈某甲上诉称:一、上诉人装修房屋的行为与陆某房屋的损坏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1、原楼本身到处存在会自然空某、脱落和渗水现象。上诉人的房屋(601房)是从旧业主购买后进行装修,该住楼是十几年前建成的旧楼,原楼的墙身、天台底本身用粘性很低的“三合土”灰。现时楼身(公共处)的“三合土”灰自然空某、脱落到处可见。上诉人住宅(601房)也有面积脱落,墙身的“三合土”灰普遍存在裂纹。厅和饭厅的地板砖有部分脱起。阳台有长期渗水痕迹。2、房屋检测报告所陈某甲的存在问题是“逐步产生老化自然出现裂缝、空某、脱落现象”。检测单位分析原因时明确陈某甲“原告的墙体和天花板是采用黄泥与水泥混合物,使用后一定会出现风化、空某、脱落现象,出现时间是根据黄泥和水泥的混合比例决定”,而装修进行1-2个月。很明显装修行为不是产生自然老化的原因。3、被上诉人所反映有渗水现象只会是楼层层板的隔水性能不好所致,但是楼层层板的隔水性能是混凝土层板所固有的。同时检测单位亦对某作出陈某甲。从“抽空某芯”检测中说明被告“装修施工未触及到护混凝土板”,根本不会对某层层板的隔水性能造成影响,所以说明渗水现象是楼层混凝土板的本身固有的隔水性能问题,与上诉人装修房屋的行为无关。而且施工结束后不会有渗水的情况。4、在施工中期纠纷未产生时,上诉人与施工人员找陆某讨论北面阳台排水口裂缝和阳台本身有长期渗水的施工情况,当时陆某赞同修好的施工。纠纷是在施工后期,因在地面放湿的石灰,原告所反映有天台底有水印现象,陆某怀疑楼层质量出现问题,提出要上诉人保证其X号房今后的质量问题。事实上渗水有水印是楼层层板的隔水性能不好所致,但是楼层层板的隔水性能是混凝土层板固有。从“抽空某芯”检测中说明上诉人施工未触及楼层,对某层层板的隔水性能根本没有造成影响,证明施工不是造成层板渗水的原因。有水印并不是有损害,施工结束后不会有渗水的情况。同时经过施工,封住了原阳台排水口,并重新布置排水管,使该阳台不再出现渗水现象。所以是通过本次装修,修好了陆某西边阳台的渗水情况,不是由于装修造成渗水。二、上诉人装修房屋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1、顺德区个人的室内装修是无需办理报批报建手续。室内装修并不是一定要由有资质的工程队进行施工。而上诉人装修是由有执业资质的施工人员进行,不是存在违规装修的情况。2、墙体可承重墙、一般间墙和装饰墙。在顺德建设管理方面,拆间墙并不是受行政处罚的行为。一般室内装修只要不影响楼层安全问题,建设部门对某墙的拆除未有明确的管理文件。作为天台铁栅、窗台问题是建筑外观问题,只要不是在主干道路旁就未有明确的管理文件,建设和其他行政执法部门不作处理。3、上诉人所在楼的下层许多住户包括陆某本身也存在拆墙、起地砖、缓地砖的行为。由此可见,一审法院认定错误。三、保顺公司出具的房屋检测报告部分分析及原告申请的补强方案缺乏证据力度。1、检测单位是对某某房屋全部检查,所出现的“三合土”批荡灰砂的风化、空某现象一般是自然和长期形成。但报告未能说明501房所存在的风化、空某、渗水等情况是在上诉人进行施工前出现还是在施工后出现。2、检测报告反映存在问题只是房1天台底部有痕迹及空某未开裂情况。而被上诉人申请的补强方案是对某有无隔水性能全部“三合土”铲除进行补强方案。这并不是针对某害部分修好。3、检测报告对某上诉人房屋的损坏进行了分析并指出存在内因和外因两个方面的原因,其中,内因分析能真实反映出本质问题,而外因的分析缺乏证据来支持。外因分析“楼上X号房进行全面装修,地砖及局部墙体拆除,产生的震动,对X号房上述部位的破损产生诱发及加速的作用”,这种分析只是听原告“一面之词”后进行的猜想,欠真实依据。从破损性质上分析,破损问题是自然老化的,根本不是受撞击破裂,短期内的安全范围内的震动是不会马上出现“老化自然出现裂缝、空某、脱落现象”;从位置上分析,破损出现位置和拆墙位置显然不同;从产生时间分析,拆墙时间是一两天完成与报告陈某甲的“逐步产生老化自然出现”的破损是要经过长期形成,所以说明在拆墙和换地板以前破损问题早已出现和成状。如果存在外因,但报告没有解决内外因各自所起到作用大小的问题,从我们日常生活经历中反映,进行一次未有产生安全问题的拆墙和换地板所产生的震动对某身批荡的老化和自然风化现象影响是不会直接体现的。因此,不能依据检测报告中缺乏事实依据的一种猜测,就认为进行拆墙和换地板就要对“逐步产生老化自然出现裂缝、空某、脱落现象”的破损承担75%的责任,是极不合理的。“逐步产生老化自然出现裂缝、空某、脱落现象”的破损应由当初采用“政府已明令禁止使用”的“黄泥与水泥混合”材料的建筑单位承担责任。请求:一、依法撤销广东省佛山市X区人民法院(2004)顺法民初一字第X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或径行改判;二、本案诉讼费用由陆某承担。

上诉人陈某甲在二审期间提交如下证据:

1、《专业资格证书》复印件,证明陈某甲的装修人员具有技术员的资格,其并无请无业人员进行装修。

2、照片,证明经过猛烈撞击墙都没有脱落,轻微的装修行为并不能导致房屋的损害;是对某采用的材料不合格导致房屋问题。

陆某认为两张大照片一审已经提出,胡永全是科学局的,没有相关装修资格;小照片是装修后照的。经审查,本院认为资格证书并非相关职能部门颁发,不足以证明施工人有装修资质;照片仅反映施工状况,与本案损害原因无必然联系,不能证明陈某甲对某害事实无因果联系。

陆某答辩称:装修行为并不是产生自然老化的原因,被告违法违规的修缮行为导致原告房屋损害。

经审查,本院对某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陆某、陈某甲均对《房屋检测报告》提出异议,但都没有提供反驳证据,本院对某两人的辩解不予采纳。该报告客观反映房屋损害的内外因,原审判决据此确定本案损害与行为之间的联系,判断准确,应予维持。根据保顺公司作出的《房屋检测报告》,陆某的房屋损害原因在于房屋自身的瑕疵以及陈某甲的装修行为。综合房屋受损的原因以及当事人的过错,由双方当事人各自承担相应责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原审判决对某责任的划分合理,应予维持。至于陆某提出对某房屋、厨房房屋屋顶的损失及搬迁费同时解决的诉请,属于新的诉讼主张,本院不予审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10元,由上诉人陆某负担205元,上诉人陈某甲负担20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吴逸

代理审判员杨崇康

代理审判员罗凯原

二00五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张飞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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