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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获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司机,住(略)。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0年7月6日被获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获嘉县看守所。

辩护人武某,河南恒升(略)事务所(略)。

获嘉县人民检察院以获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获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金会、张志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某及辩护人武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获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5月31日9时许,被告人朱某某驾驶豫x号中型厢式货车沿山詹线由西向东行驶至获嘉县X镇X路段时,未提前减速采取有效措施,将由北向南横过公路X村X村村民侯常奎驾驶的电动三轮车载王某某撞翻,又撞到路南边的树上该车翻倒,造成被害人侯常奎当场死亡,王某某受伤住院。经获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朱某某应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朱某某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x元。检察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朱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辩护人辩称: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了受害人经济损失,请求对被告人依法判处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0年5月31日9时许,被告人朱某某驾驶豫x号中型厢式货车沿山詹线由西向东行驶至获嘉县X镇X路段时,未提前采取有效措施,与亢村X村村民侯常奎驾驶电动三轮车载王某某由北向南横过公路时相撞,厢式货车又撞到路南边的树上翻倒,将三轮车轧在货车下,造成被害人侯常奎当场死亡,王某某受伤住院。经获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朱某某应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朱某某家属与被害人一方就民事部分已达成和解协议,赔偿终结,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证人王XX、魏XX、侯XX、张XX的证言,户籍证明、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单、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检验意见书、诊断证明、获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处理通知书、尸体检验照片、尸体处理通知书、获嘉县公安局扣押物品、发还物品清单,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获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确有悔罪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朱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生效之日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崔泽海

审判员李四先

审判员冯芝娟

二O一O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李明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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