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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黎某某与被告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原告黎某某,女。

被告龚某某,男。

原告黎某某与被告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5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林孝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他人介绍相识,于1988年4月19日登记结婚,1989年生育一子叫龚某波,由于被告脾气暴燥,动不动就打人,原告于2001年外出打工。2003年原告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但双方仍没有和好,现已分居8年了,夫妻感情现已完全破裂,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被告辩称,双方感情一直不好,已分居8年了,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他人介绍相识,于1988年4月19日在江华县X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子龚某波。由于双方性格不和,婚后常常为了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01年原告外出打工,引起夫妻感情破裂,2003年3月20日原告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2002年5月6日法院判决不准许离婚。但是双方并没有和好,原告继续外出打工,与被告分居至今。原告遂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黎某某与被告龚某某自愿离婚。

二、其他无争议。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黎某某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林孝平

二00九年五月五日

代理书记员何礼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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