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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XX购买假币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公诉机关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袁XX,女,X年X月X日出生。2010年9月8日因涉嫌犯购买假币罪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水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8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水分局执行逮捕。羁押于郑州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岳某某,河南千益(略)事务所(略)。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审理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袁XX犯购买假币罪一案,于二O一O年十一月八日作出(2010)金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袁XX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0年5月底,被告人袁XX在报纸上认识化名张X程一×。同年7月1日,袁XX与程一×商量买假币。同年7月20日,被告人袁XX以2万元购买了10万元伪造的人民币。后袁XX发现购买的假币里面全是白纸,只有放在最上面的一沓钱的朝上一张是一张半面的假币。2010年9月6日,被告人袁XX主动到公案机关投案。后袁XX协助公案机关将涉嫌出卖假币的程一×抓获。

一审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袁XX供述,证人程一×、程二×证言,中国人民银行出具的货币真伪鉴定书,假币没收收据、东风路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辨认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搜查笔录、户籍证明、受案经过、到案经过等证据予以认定,被告人袁XX在一审庭审中亦不持异议。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原判以购买假币罪判处被告人袁XX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上诉人袁XX上诉称:1、其有自首、立功、未遂等情节;2、离异、孩子小。综上,认为原判量刑重。其辩护人认为袁XX具有自首、立功、未遂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且行为没有对社会造成危害,归案后认罪悔罪,原判未对袁XX适用缓刑不当。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及证据与一审相同,且经原审当庭举证、质证,二审核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袁XX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购买,其行为已构成购买假币罪,且属数额巨大。袁XX已着手实施犯罪,但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未遂;袁XX还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又构成立功,可依法减轻处罚。

关于上诉人袁XX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我国刑法规定,购买假币5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应当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法定刑幅度内考量刑罚,原审法院根据袁XX的犯罪的事实、性质、所具有的立功、自首、未遂、认罪悔罪等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对袁XX减轻处罚,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量刑并无不当。综上,上诉人袁XX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蒋艳春

审判员耿磊

代理审判员常玉峰

二O一O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常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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