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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赵××诉被告刘××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

原告赵××,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常××,男,偃师市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男,河南省偃师市法律事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原告赵××诉被告刘××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的委托代理人常××、被告刘××及委托代理人陈××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诉称: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为其多支付的赔偿款2万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刘××辩称:我治病的医疗费x元,原告赵××已给付。另外,双方已经偃师市X乡X村民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调解协议,由原告赵××再付我今后治疗费用3万元,但今后治疗费用仍需4万元,现原告赵××诉我多得赔偿款,要求再返回2万元,与事实不符,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赵××承包了连霍高速10标段工程,并组织了赵××土方工程队,雇佣司机杨德恩为其拉土。2009年5月26日,杨德恩与被告刘××为该工地同时拉运土方时,造成二车相撞,致被告刘××受伤,被告刘××花医疗费x元。2009年10月11日,在偃师市X乡X村民委员会调解人韩宏欣、刘淮耀主持调解下,达成了调解协议1份,其调解协议载明:“甲方:刘××,乙方:杨××,丙方赵××土方队。2009年5月26日零点20分左右,甲、乙双方在丙方施工场地运土过程中,乙方在倒车时,将甲方撞伤,丙方负责人赵××及时到场,积极采取措施,对甲方进行抢救,经过几个月治疗,现甲方伤情基本稳定,经偃师市X村民委员会和中铁一局一公司连霍10标项目部从中协调,达成如下协议:1、甲方受伤期间的医疗费贰万伍仟壹佰元(x元)由乙方和丙方承担。2、由乙方和丙方再出资叁万元(x元)作为对甲方的后期治疗费用。3、甲方在接受此调解后,不得再到连霍高速10标阻工滋事。4、在调解结束后,甲、乙、丙三方如有异议通过司法渠道解决。甲方刘××、乙方杨得(德)恩、丙方赵××,2009年10月12日。”后三方履行了协议,被告刘××收到丙方赵××给付的履行款共计x元。2009年12月3日,原告以多付给被告赔偿款为由,起诉被告刘××,要求被告刘××退回多支付的赔偿款2万元。

本院认为:经偃师市X乡X村民委员会主持,三方所达成的调解协议是三方真实意思表示,应为有效协议。三方刘××、杨××、赵××也按调解协议履行完毕,现原告赵××要求被告刘××退回2万元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赵××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赵××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陈红晓

人民陪审员李赛强

人民陪审员薛朋霞

二O一O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杨攀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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