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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犯诈骗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舞钢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诈骗于2010年1月26日被舞钢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8日被舞钢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舞钢市看守所。

舞钢市人民检察院以舞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诈骗罪,于2010年4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舞钢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至2009年间,被告人张某某两次谎称自己或亲人盖房用水泥为由,分别骗取张××、侯××二人水泥10吨、14吨,总计价值6390元。公诉机关依据上述事实,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惩处。

被告人张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一)、2008年12月30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对侯××谎称其亲戚家要水泥,将侯××的价值2750元的许昌中电龙源牌水泥10吨骗卖到尹集镇X村前陡沟村村民张××家,得赃款2600元后逃走。(二)、2009年1月30日晚2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对侯俊峰谎称自己要盖房子需要买水泥,将侯××从舞阳水泥厂购买的价值3640元的14吨坤峰牌水泥卖给武功街经营水泥生意的薛××,从薛××处将侯××的水泥款3200元骗走后逃走。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供认不讳,所供作案时间、地点、经过及所骗货物数量、特征与被害人张××、侯××陈述、证人张××、梁××、张××、黄××、侯××、张××、薛××、张×等人的证言相吻合,并有辨认笔录、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被害人出具的谅解书、发破案经过、舞钢市价格认证中心对赃物价值鉴定为6390元的结论等证据在卷佐证。上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欺骗的手段,骗取他人货物,价值639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舞钢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诈骗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能积极主动将所骗赃款退还受害人,并得到受害人的谅解,且积极缴纳罚金,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月26日起至2010年4月2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王跃

二0一0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李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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