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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某某与阳某某离婚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绥宁县人民法院

原告龙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苗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任申,湖南方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阳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龙某某与被告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龙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李楚华

二○○九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李建林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九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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