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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慈利县人民法院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白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谷娉骅,桑植县华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雷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向春云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谷聘骅,被告雷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某诉称,原告与被告雷某某婚前相识时间短,感情基础不牢,婚后,原、被告性格不合,常因家庭琐事吵打,长期分居,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

原告为支持上述事实,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1、原、被告的结婚证,证明原、被告登记结婚的时间、地点及原、被告间的婚姻关系(编号证据①)。

2、原告委托代理人谷聘骅对证人张国权、金红玉的调查笔录,证明被告婚后经常打牌赌博,原、被告为此经常吵闹,长期分居的事实(编号证据②)。

3、原告委托代理人谷聘骅对证人张明虎、覃遵峰的调查笔录,证明被告婚后与一异性关系暧昧,原、被告为此经常吵打,无法共同生活的事实(编号证据③)。

被告协明军辩称,原、被告婚前经人介绍相识后,自由恋爱三年而结婚。婚后因双方的性格及各自出生地文化的差异发生吵打,这是夫妻生活中很正常的现象。请求人民法院查明事实真相,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雷某某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质证中,被告对证据①无异议;被告对证据②中被告打牌赌博等事实有异议;被告对证据③中被告与其他异性有不正当关系亦有异议。

本院对原告所提交的证据,认证意见如下:证据①系国家婚姻登记机关给原、被告颁发的有效证件,从证据的来源、形式及内容均合法,本院予以采信;证据②、③符合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要求,各证据间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已采信的证据,结合庭审情况,综合认定如下事实:

1998年上半年,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雷某某经人介绍相识。1999年12月18日,原、被告在慈利县X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2001年腊月6日,原、被告生育一女,起名雷某萍,雷某萍长期随被告父母一起生活。原、被告婚后,性格不合,经常因家庭琐事吵闹,夫妻关系逐惭淡漠,加上被告打牌赌博等因素,夫妻关系进一步恶化。自2007年正月,原、被告开始分居。2009年4月,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另查明,原告婚前财产有29英寸彩电、影碟机、功放机各1台,音箱1对,洗衣机、饮水机、落地式电风扇各1台,数码电视接收器1套,液化汽罐灶1套,棉絮6床,被套2床,皮箱2个等日用品。原、被告婚后共同财产有座落在慈利县X镇X村砖瓦结婚楼房X栋。原、被告婚后无共同债权、债务。对婚生女抚养问题,诉讼中,原告李某某自愿以其婚前财产及婚后共同财产的应得部分抵付其应承担婚生女雷某萍的部分抚养费,由被告直接抚养。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性格不合,经常因家庭琐事吵闹,夫妻关系逐惭淡漠,且不断恶化,夫妻长期分居,原、被告间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婚生女雷某萍长期随被告父母一起生活,被告直接抚育其女,有利于雷某萍的健康成长。诉讼中,原告李某某自愿以其婚前财产及婚后共同财产中的应得部分抵付其应承担婚生女雷某萍的部分抚养费的主张,这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行为,依法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雷某某离婚。

二、婚生女雷某萍由被告雷某某直接抚养,原告除以其婚前财产(见查明部分)及婚后应分得的共同财产(房屋的一半)抵付其应承担婚生女雷某萍的部分抚养费外,每年承担抚养费1000元,自2009年至雷某萍成年时止。但婚生女仍是父母双方之女,成年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

三、原、被告婚后共同财产(座落在慈利县X镇X村佛架山组的房屋X栋)归被告雷某某所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向春云

二00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唐政军附有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

……

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由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

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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