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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文某某、李某犯非法经营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小学文某,个体经营户,户籍所在地(略),现租住(略);因涉嫌非法经营犯罪,2009年3月6日被抓获并被刑事拘留,4月4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长沙市看守所。

被告人文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某,个体经营户,户籍所在地(略),现租住(略);因涉嫌非法经营犯罪,2009年3月6日被抓获并被刑事拘留,4月4日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决定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在家。

被告人李某,女,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高中文某,无业,户籍所在地(略),现租住(略);因涉嫌非法经营犯罪,2009年3月6日被抓获并被刑事拘留,4月4日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决定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在家。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以长开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文某某、李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09年5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某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文某某、李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10月以来,被告人王某某、文某某、李某在(略)经营“星城打印社”。由被告人李某通过互联网下载“地下六合彩”内容的信息,制作报纸(俗称“码报”),由被告人王某某进行复印并从他人手中购得具有“地下六合彩”内容的书刊,被告人文某某、李某共非法经营地下六合彩码报60期,估计总共非法经营x余份。净收入有x元左右。2009年3月6日公安机关对3被告人所经营的“星城打印社”进行搜查,当场查获“码报”6650份,“码书”1471册。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文某某、李某已退缴非法所得x元。

公诉机关就上述事实提供了相关证据,并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文某某、李某以牟利为目的,非法购进、复制具有“地下六合彩”内容的图书、刊物、报纸进行销售,扰乱市场秩序,查获书刊和报纸数量五千份以上,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四)项,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3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均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请依法分别判处。

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其非法经营“地下六和彩”内容的期刊、报纸的行为没有异议,但辩称指控估计销售6万余份,数量过高。

被告人文某某辩称指控估计销售6万余份,数量过高,对适用法律无异议。

被告人李某辩称非法经营数额过高,对适用法律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某、文某某、李某于2006年开始在(略)经营“星城打印社”。2008年10月份开始,李某通过互联网下载“地下六合彩”内容的信息,制作报纸(俗称“码报”),由被告人王某某进行复印后,交被告人文某某、李某在“星城打印社”对外出售。同时被告人王某某还购进具有“地下六合彩”内容的书刊(俗称“码书”),在“星城打印社”由被告人文某某销售。2009年3月6日公安机关接群众举报后对3被告人所经营的“星城打印社”进行搜查,当场查获“地下六合彩”内容的报纸6650份,“《财富快车》、《白小姐透特》”等地下六合彩内容的书刊1471册。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文某某、李某主动向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退缴非法所得x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由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搜查笔录、扣押经过、清点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证明2009年3月6日,公安机关接到群众举报后,在(略)星城打印社抓获被告人王某某、文某某、李某,并对星城打印社及湘春路X号三楼住宅进行搜查,查获具有地下六合彩内容的《财富快车》、《白小姐透特》等书刊1471本,“地下六合彩”内容的报纸6650份。

2、证人舒某某证言,证明2009年3月6日10时许,在湘春路X星城打印社买地下六合彩的码报。以21元买了42份码报,每份0.5元。

3、证人廖某某证言,证明2009年3月6日上午10点多钟,在湘春路X号星城打印社花25元钱,买了50张码报,是从店内一个年轻女子手中买的。

4、湖南省新闻出版局出版物鉴定书,证明公安机关所收缴的《白小姐透特》等14种书刊均为宣扬赌博的境外非法出版物。

5、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复印件,证明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文某某、李某已退缴非法所得x元;

6、刑事技术照片;

7、被告人王某某、文某某、李某的户籍证明;

8、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证明与文某某是夫妻关系,李某是继女,在(略)经营“星城打印社”,2008年10月开始复印“码报”,在去年年底时,就由李某从电脑上下载“地下六合彩”的信息制作“码报”,由我复印,给文某某在店内出售。

8、被告人文某某的供述,证明我和丈夫王某某、女儿李某是从2008年10月份开始在星城打印社出售经营码书、码报,是李某从互联网上下载地下六合彩码报内容,排好版,由我丈夫王某某印刷,我对外销售。

9、被告人李某的供述,证明2008年10月份,我和母亲文某某、父亲王某某在长沙市开福区X路X号星城打印社内从事的地下六合彩码书、码报的非法经营。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文某某、李某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购进、复制具有“地下六合彩”内容的图书、刊物、报纸进行销售经营,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法应当追究3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文某某、李某犯非法经营罪的罪名成立。系2人以上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均实施主要犯罪行为,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王某某、文某某、李某均系初犯,可酌情从轻处罚。3被告人违法所得款应予追缴。据此,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维护社会正常市场管理经营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二、被告人文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三、被告人李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上述3被告人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上述3被告人的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至本院,由本院上缴国库)。

四、扣押在案的被告人王某某、文某某、李某违法所得一万七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长邵芳

审判员宋敏

人民陪审员陈毓奇

二OO九年六月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蒋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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