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湖南省天龙米业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诉被告符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原告湖南省天龙米业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X路一段军粮大厦三楼。

法定代表人罗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告符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原告湖南省天龙米业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诉被告符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于2009年2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爱云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宋敏担任记录。原告湖南省天龙米业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朱某某、黎某某、被告符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湖南省天龙米业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诉称,被告符某于2007年11月8日与原告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在原告公司营销中心业务员岗位工作。2008年10月9日,被告擅自离职,原告依照公司相关规定对被告作出了除名处理,被告就除名后的经济补偿、工资及社会保险向长沙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长沙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09年1月20日作出仲裁裁决,原告认为长沙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定的事实不清楚,仲裁裁决工资标准过高,经济补偿不当,社会保险基数过高,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处。

被告符某辩称,长沙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正确,请求法院判令原告按仲裁裁决内容履行。

经审理查明,被告符某于2007年11月8日与原告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在原告公司从事营销中心业务员工作,合同期限为一年,即从2007年11月8日至2008年11月7日,试用期为2个月,试用期满后,被告工资为1200元/每月,由标准工资和考核工资两部分组成,其中标准工资为840元/每月,考核工资为360元/每月,按原告规章制度,被告如超任务,尚有一定任务提成。另计发福利待遇为:电话费补助60元/每月,伙食费补助100元/每月,2008年提高到200元/每月。2008年8月23日,原告下发了《关于进行岗位整合及岗位标准工资资调整相关事项的规定》,被告因对原告未经全体员工同意单方面降低员工工资不满,于2008年10月8日向原告提交要求原告提供降工资的书面文件否则不上班的书面申请后,2008年10月9日开始未到原告公司上班,工资领到2008年8月。同年10月14日,原告以被告连续旷工五天为由对被告作出除名处理,被告就除名后的经济补偿、工资及社会保险向长沙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长沙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08年1月20日作出以下仲裁裁决: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08年9月份及10月份8天的工资共计1916元并退还申请人罚款300元;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1200元;三、被申请人以1200元为基数为被申请人补缴2007年11月至2008年4月的各项保险费用,承担单位应缴的部分。原告不服,向本院提起诉讼。

上述事实,有仲裁委员会的送达回证、劳动合同书、仲裁裁决书、除名处分通知、工资表、社保明细表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湖南省天龙米业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补发给被告符某2008年9月至10月8日的工资1916元、补发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1200元;原告应该为被告补缴2007年11月至2008年4月的医疗保险,由于已经过期无法补交,由原告支付现金684元给被告,合计3800元;被告应交给原告2007年11月至2008年4月的养老保险个人应交部分600元,被告应补交2007年9月、10月医疗、养老保险个人应交部分300元给原告;上述费用相抵后原告还应支付2900元给被告(此款于2009年3月20日领调解书时支付)。

二、原告为被告补缴2007年11月至2008年4月的各项社会保险(医疗保险除外),被告上述期间的个人应缴部分已交由原告一并代交。

三、本案受理费10元,原告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书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王爱云

二00九年三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宋敏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62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