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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令申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开民督字第X号

申请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X路一段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余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江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任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本院受理申请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支付令申请后,于2009年5月7日发出(2009)开民督字第X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任某某在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但自本院发出支付令之日起30日内无法送达被申请人任某某。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督促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督促程序。

本案受理费50元,由申请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李双临

二00九年七月一日

代理书记员宋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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