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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深圳赛博迈特数码科技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与被告长沙永达电子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芙民初字第X号

原告深圳赛博迈特数码科技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住所地长沙市X路X号华瑞大厦第四层X室。

代表人林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x,该公司员工,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x,该公司员工,住(略)。

被告长沙永达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X路X号合峰电脑城X室。

法定代表人喻某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x,该公司员工,住(略)。

委托代理人喻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x,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赛博迈特数码科技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以下简称数码公司)与被告长沙永达电子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数码公司以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为由,于2009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数码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当事人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深圳赛博迈特数码科技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022元,减半收取3511元,由原告深圳赛博迈特数码科技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阳曙文

二○○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邓露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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