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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湖南飞恒安全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的支付令申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开民督字第X号

申请人湖南飞恒安全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X路X号维一星城国际X室。

法定代表人欧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唐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湖南湘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X路X号城建大厦九楼。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本院受理申请人湖南飞恒安全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的支付令申请后,于2008年12月29日发出(2009)开民督字第X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湖南湘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被申请人湖南湘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已在规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

本院于2008年12月29日作出的(2009)开民督字第X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人可以依法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由申请人湖南飞恒安全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解钢

二○○九年二月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宋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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