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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松井化学技术有限公司诉荣达塑胶镀膜(深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8)开民二初字第X号

原告湖南松井化学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X路一段X号建鸿达现代城2012房。

法定代表人凌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贺刚,湖南崇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某,湖南崇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荣达塑胶镀膜(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X镇塘家社区第二工业区AX栋。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宇,湖南唯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文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原告湖南松井化学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荣达塑胶镀膜(深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李建科担任审判长,由人民陪审员殷宪民、郭运红组成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贺刚律师,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李宇、文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从2006年起,原告陆续向被告提供UV树脂系列产品,双方在2007年9月8日签订了《买卖合同(总采购)》,截止2008年7月17日,经双方核对,被告累计拖欠原告货款x元。原告认为被告应按合同约定严格履行,被告应偿还拖欠原告的货款,并承担违约责任,故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货款x元;2、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截至2008年10月20日为x.71元,2008年10月21日至实际归还之日按拖欠数额、时间及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继续计算。

被告辩称,被告未付货款的原因是由于原告方的产品不合格,原告产品不合格导致被告公司终端客户对被告提出索赔的请求,被告将对原告的产品质量问题另行起诉。请求驳回原告对于被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是化工产品的生产企业,2007年9月8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了《买卖合同(总采购)》,约定乙方向甲方供应化学制品等产品,产品的单价、数量及供货时间按订单确定,当月货款必须不迟于60日内付清,交货方式采取乙方送货,汽车运输,运费由乙方承担,在甲方仓库交货,在违约赔偿条款中约定,如甲方逾期付款,应按逾期付款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向乙方偿付顺延付款的违约金,违约金累计至货款的20%后不再计算。合同的有效期从2007年9月8日至2009年9月7日止。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提供了UV树脂,经过双方对账,被告在2008年7月17日认可拖欠原告2008年4月货款x元(应在2008年6月25日前支付),2008年5月货款x元(应在2008年7月25日前支付),2008年6月货款x元(应在2008年8月25日前支付),累计拖欠总货款为x元,原告已将货物增值税发票交给被告,而被告未及时支付拖欠货款,故原告于2008年10月诉至本院。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庭审笔录、买卖合同、2008年4月、5月、6月三张对账单、增值税发票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原、被告签订买卖合同,发生买卖关系,原被告均应按买卖合同约定严格履行,现原告已根据合同约定向被告提供货物,被告对其中价值x元货物未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及时支付货款,被告的行为构成违约,被告虽抗辩原告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但未向本院提供相应证据,本院对于被告的抗辩意见不予支持,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货款本金x元,并支付相应的违约金。本案被告拖延支付货款,给原告的资金流动造成困难,原告所要求按合同约定的日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其请求的标准未超出合理的限度,本院对被告要求下调违约金的请求不予支持,被告应根据所拖欠每笔货款的数额、期限,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但违约金的总数额应按双方合同约定不超过拖欠货款的20%,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荣达塑胶镀膜(深圳)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湖南松井化学技术有限公司支付货款本金x元,并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向原告湖南松井化学技术有限公司支付延迟付款违约金至实际付款之日(违约金的起算日按笔分别确定,其中x元从2008年6月25日开始计算,x元从2008年7月25日开始计算,x元从2008年8月25日开始计算),以此计算的违约金总数额不超过x元(x元×20%)。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660元,财产保全费2770元,共计x元,由被告荣达塑胶镀膜(深圳)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建科

人民陪审员殷宪民

人民陪审员郭运红

二○○九年五月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任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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