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湖南省电力公司长沙城北供电局与被告湖南明程国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长沙市芙蓉区马王堆街道办事处供用电合同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7)芙民初字第X号

原告湖南省电力公司长沙城北供电局,住所地长沙市X路X号。

负责人杨某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某,男,湖南省电力公司长沙城北供电局职工,住(略)。

委托代理人姚勇,湖南邵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明程国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X路省进出口总公司内。

法定代表人简某,董事长。

被告长沙市芙蓉区X街道办事处,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东二环一段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严某某,男,长沙市芙蓉区X街道办事处法律顾问,住(略)。

原告湖南省电力公司长沙城北供电局与被告湖南明程国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长沙市芙蓉区X街道办事处供用电合同纠纷,于200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由审判员江涛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彭建国、汪白云参加的合议庭,于2007年12月10日开庭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城北供电局的委托代理人姚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明程公司、被告马王堆办事处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城北供电局诉称:城北供电局与明程公司之间存在长期供用电合同关系。城北供电局全面履行供电义务后,明程公司未按期支付电费,截止2007年3月欠缴电费共计x.09元。在2004年7月30日政府相关协调会议上,对明程公司所欠电费,马王堆办事处承诺负责全额清偿。请求判令:1、明程公司、马王堆办事处向城北供电局共同支付所欠电费x.09元;2、明程公司、马王堆办事处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明程公司未答辩。

被告马王堆办事处辩称:马王堆办事处在政府组织召开的相关协调会议上并未承诺对明程公司所欠电费负责全额清偿,城北供电局诉称与客观事实不符。马王堆办事处作为政府派出办事机构既使在2004年7月30日城北供电局出具的《认可书》上签署担保意见也违反了法律规定,应认定无效。而且,马王堆办事处只应对签订的无效担保合同在明程公司于2004年7月14日前所欠城北供电局电费x.59元的金额范围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2004年7月14日以后明程公司发生的欠费不在马王堆办事处的担保范围之列,马王堆办事处对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马王堆办事处因无效担保合同已依法向城北供电局履行了赔偿义务,城北供电局的诉请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依法驳回城北供电局对马王堆办事处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长沙电业局城北供电局与湖南华城国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之间存在长期供用电合同关系。2004年7月30日,长沙电业局城北供电局、湖南华城国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长沙市芙蓉区X街道办事处签订一份《认可书》。《认可书》的主要内容为:经供用电双方核对截止至2004年7月14日,湖南华城国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用电地址:新桥村)欠长沙电业局城北供电局电费x.59元;湖南华城国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欠长沙电业局城北供电局电费由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在处置湖南华城国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资产时优先支付,若不足或不能清偿长沙电业局城北供电局债务时,则由长沙市芙蓉区X街道办事处负责全额清偿。湖南华城国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认可书》上盖章并签署“城北电业局追究马王堆街道办事处的欠款,此款由我司承担,由法院处置我司土地时由法院一并清偿,我司认可”的意见,长沙市芙蓉区X街道办事处在《认可书》上盖章并签署“本单位负责在处置华城剩余土地时,确保所欠电费足额支付”的意见。签订《认可书》后,湖南华城国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长沙市芙蓉区X街道办事处一直未清偿所欠电费,而长沙电业局城北供电局全面履行了供电义务。2005年6月6日,湖南华城国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名称变更登记为湖南明程国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07年4月6日,长沙电业局城北供电局更名为湖南省电力公司长沙城北供电局。2004年1月至2007年3月,明程公司累计拖欠城北供电局电费共计为x.09元。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城北供电局与马王堆办事处于2007年12月4日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双方签订的《协议书》约定:马王堆办事处直接支付50万元给城北供电局后,不再就明程公司的欠电费问题向城北供电局承担任何责任和义务,城北供电局也不再就该欠费向马王堆办事处主张任何权利;城北供电局就剩余部分的欠费对明程公司单独诉讼,主张权利,不受本协议影响;本案已产生的诉讼费用按实际发生额,由马王堆办事处支付,城北供电局撤回对马王堆办事处的起诉。协议签订后,马王堆办事处就明程公司所欠电费向城北供电局及时履行了付款50万元的义务,但马王堆办事处一直未支付本案诉讼费用(受理费和财产保全申请费共计x元)。2008年11月11日,马王堆办事处履行支付本案诉讼费用后,城北供电局依协议约定于2008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马王堆办事处起诉的申请。本院受理后,认为城北供电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于2008年11月17日作出(2007)芙民初字第1642-X号民事裁定,准许城北供电局撤回对马王堆办事处的起诉。

上述事实,有证明、认可书、欠费明细表、协议书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明程公司、马王堆办事处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放弃质证权利,对上述证据,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城北供电局与明程公司已形成供用电合同法律关系。城北供电局作为供电人已全面履行供电义务,而及时支付电费是用电人明程公司应尽的义务,明程公司拖欠电费系违约行为,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对城北供电局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但马王堆办事处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与城北供电局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就明程公司拖欠电费问题向城北供电局所付电费50万元应从明程公司所欠电费金额中扣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湖南明程国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湖南省电力公司长沙城北供电局支付所欠电费x.09元。

如湖南明程国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则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x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x元,长沙市芙蓉区X街道办事处已自愿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江涛

人民陪审员彭建国

人民陪审员汪白云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贺艳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6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