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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长沙市开福区现代厨房设备厂诉被告株洲市新天大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原告长沙市开福区现代厨房设备厂,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唐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株洲市新天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天元区X路保利大厦。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受理原告长沙市开福区现代厨房设备厂诉被告株洲市新天大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株洲市新天大酒店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的合同履行地及被告住所地均在株洲市天元区。故本案应由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管辖。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的住所地及合同的履行地均在株洲市天元区。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移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管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李双临

二00九年二月二日

代理书记员宁蓉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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