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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某与张某饮食服务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3-09-22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3)清民初字第281号

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3)清民初字第X号

原告廖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告张某,曾用名张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原告廖某与被告张某因饮食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被告归还欠款人民币2352元,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张某欠原告廖某人民币2352元,于2003年10月5日前还1000元,同年12月30日前还1352元。

案件受理费104元,其他诉讼费150元,合计人民币254元,由被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肖宝玉

二○○三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修玉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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