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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某某、李某某、谭某某、陈某乙、谢某某、刘某某、陈某丙、蔡某丁虚报注册资本判决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凌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中专文化,无业,家住(略);1984年因犯流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1990年因犯盗窃罪被收容劳动教养二年,1997年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01年1月释放;因涉嫌虚报注册资本犯罪,2007年8月29日被抓获,8月31日被刑事拘留,10月1日被执行逮捕,2007年12月20日由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在家。

辩护人熊某某,湖南崇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高中文化,系长沙县X村信用合作社职员,现住(略);因涉嫌虚报注册资本犯罪,2007年8月31日被刑事拘留,10月1日被执行逮捕,2007年12月20日由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在家。

辩护人张某某,湖南湘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谭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中专文化,系长沙恒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职员,家住(略);因涉嫌虚报注册资本犯罪,2007年8月31日被刑事拘留,10月1日被执行逮捕,2007年11月28日由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在家。

被告人陈某乙,曾用名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大学文化,系长沙市塔木德园林花卉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家住(略);因涉嫌虚报注册资本犯罪,2007年8月30日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决定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在家。

被告人谢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大学文化,系长沙市开福区明创科教文化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户籍所在地(略),现租住(略);因涉嫌虚报注册资本犯罪,2007年9月27日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决定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在家。

被告人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高中文化,系长沙路通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实际所有人,住(略);1998年因玩忽职守罪被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因涉嫌虚报注册资本犯罪,2007年8月30日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决定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在家。

被告人陈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系长沙市天心区金帝咨询服务部经营户,现住(略);因涉嫌虚报注册资本犯罪,2007年9月5日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决定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在家。

被告人蔡某丁,女,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高中文化,系湖南君和工业技术有限公司股东,现住(略);因涉嫌虚报注册资本犯罪,2007年9月17日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决定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在家。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以长开检刑诉[2008]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凌某某、李某某、谭某某、陈某乙、谢某某、刘某某、陈某丙、蔡某丁犯虚报注册资本罪,于2008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某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凌某某,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张某某,被告人谭某某、陈某乙、谢某某、刘某某、陈某丙、蔡某丁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7月,被告人陈某乙在没有注册资本100万元的情况下,要成立“长沙市塔木德园林花卉有限责任公司”,找到被告人凌某某,被告人凌某某和被告人谭某某找到被告人李某某进行验资,谭某某办好验资手续,凌某某办好“长沙市塔木德园林花卉有限公司”的工商营业执照,并将该执照交给了陈某乙。

2006年8月初,被告人谢某某在没有注册资本10万元的情况下,要成立“长沙市开福区明创科教文化有限公司”,找到被告人刘某某,刘某某找到被告人陈某丙、后被告人陈某丙和被告人凌某某找到被告人李某某进行验资,被告人谭某某办好了验资手续。刘某某为“长沙市开福区明创科教文化有限公司”办好工商营业执照后交给被告人谢某某。

2006年8月,被告人蔡某丁和戴文辉(另案处理)在没有注册资本300万元的情况下,要成立“湖南君和工业技术有限公司”找到蔡某应(另案处理),蔡某应又找到秦某军(另案处理),秦某军找到被告人谭某某,被告人谭某某和被告人凌某某找到李某某进行验资,被告人谭某某将验资手续交给周某梅,后由王某东为“湖南君和工业技术有限公司”办好工商营业执照。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主动到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经侦大队投案。

公诉机关就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提供了工商营业执照,验资报告,银行询证函,余额对账单,银行进账单等,证人陈某戊人的证言,8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并认为被告人凌某某、李某某、谭某某、陈某乙、谢某某、刘某某、陈某丙、蔡某丁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采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企业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应当以虚报注册资本罪追究8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均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请分别依法判处。

被告人凌某某辩称没有参与2006年8月“湖南君和工业技术有限公司”的验资以及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对这一次犯罪事实应不予认定。

被告人凌某某的辩护人熊某某提出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凌某某参与湖南君和工业技术有限公司的验资证据不足。

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适用法律的意见均无异议。

被告人李某某的辩护人张某某提出:1、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不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被告人李某某的身份不符合犯罪主体的法律规定。2、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请求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谭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但辩解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虚报注册资本罪的罪名不成立。

被告人陈某乙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适用法律均无异议。

被告人谢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但辩解,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虚报注册资本罪的罪名不成立。

被告人刘某某辩称其行为不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

被告人陈某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适用法律的意见均无异议。

被告人蔡某丁辩称对“湖南君和工业技术有限公司”的虚假验资情况均不知情,是委托事务所合法办理工商执照。

经审理查明:2006年7月份,被告人陈某乙要成立“长沙市塔木德园林花卉有限责任公司”来经营花木,注册资本为100万元,但在没有注册资本100万元的情况下,找到代办工商执照的被告人凌某某,凌某某在明知陈某乙无注册资本100万元的情况下,以1.2万元的价格受理了陈某乙全权委托代办工商执照的要求。同年8月初的一天,凌某某带着“长沙恒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恒天公司)的职员被告人谭某某来到长沙县X村信用合作社泉塘分社为长沙市塔木德园林花卉有限责任公司验资。被告人李某某在谭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将伪造的“长沙县螺丝塘信用社”的圆型和三角型公章加盖在“银行询证函”、“湖南省农村信用社余额对账单”和“银行进账单”上交给谭某某,谭某某据此回恒天公司办好了验资手续。凌某某随后办好了“长沙市塔木德园林花卉有限公司”的工商营业执照,并将工商营业执照交给了陈某乙。

2006年8月初,被告人谢某某要成立长沙市开福区明创科教文化有限公司来经营书、报纸等业务,注册资本为10万元。谢某某找到被告人刘某某以2000元的价格委托其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刘某某明知其未提供注册资金,仍找到被告人陈某丙要求其想办法给长沙市开福区明创科教文化有限公司验资,并给了陈某丙1000元手续费。8月初的一天,凌某某打陈某丙手机要其到长沙县X村信用合作社泉塘分社来验资。陈某丙拿着刘某某给其的长沙市开福区明创科教文化有限公司的资料,来到长沙县X村信用合作社泉塘分社,将长沙市开福区明创科教文化有限公司的资料交给谭某某。被告人李某某在谭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将伪造的“长沙县螺丝塘信用社”的圆型和三角型公章加盖在“银行询证函”、“湖南省农村信用社余额对账单”和“银行进账单”上交给谭某某,办好了验资手续。陈某丙将办好的验资报告交给刘某某,刘某某为长沙市开福区明创科教文化有限公司办好工商营业执照后交给被告人谢某某。

2006年8月初,被告人蔡某丁和戴文辉(另案处理)要成立注册资本300万元的“湖南君和工业技术有限公司”来经营机电产品。后找到蔡某丁之兄蔡某应(另案处理)帮忙联系到秦某军(另案处理)要其帮忙办理“湖南君和工业技术有限公司”工商营业执照。于是,秦某军就将该情况电话告诉了“长沙恒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的谭某某,谭某某又找到凌某某,以1.4万元的价格委托凌某某办理湖南君和工业技术有限公司的银行验资业务。而后,谭某某和凌某某来到长沙县X村信用合作社泉塘分社为湖南君和工业技术有限公司验资。李某某将伪造的“长沙县螺丝塘信用社”的圆型和三角型公章加盖在“银行询证函”、“湖南省农村信用社余额对账单”和“银行进账单”上交给谭某某,办好了验资手续。谭某某将办好的验资手续交给长沙恒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的周某梅,周某梅将验资报告等资料交给王某东以6000元的价格委托其办理湖南君和工业技术有限公司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证。王某东将工商营业执照、税务证办好后交给周某梅,后由蔡某丁派人将工商营业执照、税务证拿回。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主动到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经侦大队投案。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抓获经过,证明公安机关于2007年6月7日抓获被告人谭某某;2007年8月29日抓获被告人凌某某。

2、情况说明,证明2007年6月22日被告人李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3、证人陈某的陈某,证明2006年7、8月份陈某乙注册了“长沙塔木德园林花卉有限责任公司”。

4、证人蔡某己证言,证明在没有资金注册的情况下,找到秦某军,委托其办理“湖南君和工业技术有限公司”的工商营业执照。

5、证人秦某某证言,证明蔡某应在注册资金300万元不足的情况下,委托我办理“湖南君和工业技术有限公司”工商营业执照,我明确答复不能办理,介绍蔡某应去“恒天公司”找谭某某和周某梅办理此事,并将谭某某和周某梅的电话告诉了蔡某应。

6、证人周某某证言,证明秦某军找到我,并告诉我“湖南君和工业技术有限公司”在没有注册资金的情况下要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由我找到谭某某并将相关资料转交给谭某某,由谭某某办理银行验资询证业务,后由我找到王某东,王某东在工商局办理工商营业执照。

7、证人王某某证言,证明经周某介绍在有验资报告的情况下,给“湖南君和工业技术有限公司”办理工商营业执照。

8、长沙恒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长沙市塔木德园林花卉有限责任公司的验资报告、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明细表、银行询证函、银行进账单;长沙恒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长沙市开福区明创科教文化有限公司的验资报告、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明细表、银行询证函、银行进账单、长沙恒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湖南君和工业技术有限公司的验资报告、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明细表等。

9、被告人谭某某、陈某乙及证人周某、李某的辨认笔录。

10、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注册登记资料,长沙市开福区明创科教文化有限公司在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开福分局企业注册登记资料,湖南君和工业技术有限公司在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企业登记资料。

11、长沙市塔木德园林花卉有限责任公司、长沙市开福区明创科教文化有限公司、湖南君和工业技术有限公司提供的工商营业执照。

12、长沙恒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执业证书。

13、扣押物品文件清单。

14、长沙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出具的证明,证明长沙县联社辖区内有“长沙县螺丝信用社”并无“长沙县螺丝塘信用社”这一机构,也从未刻制过“长沙县螺丝塘信用社业务专用章”以及“长沙县螺丝塘信用社转讫”等章戳。

15、1)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证明根据凌某某的指意,在银行没有收到注册资金的情况下,当着谭某某的面,在“银行询证函”、“银行进账单”、“湖南省农村信用社、余额对账单”盖上“长沙县螺丝塘信用社”的假章。

2)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证明和凌某某一起在信用社办理了“长沙市塔木德园林花卉有限责任公司”、“长沙市开福区明创科教文化有限公司”、“湖南君和工业技术有限公司”的银行询证函、“银行进账单回单”、“余额对账单”。

3)被告人陈某乙的供述,证明在资金没有动用的情况下,办理了“长沙市塔木德园林花卉有限责任公司”的工商营业执照。

4)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证明在没有注册资金10万元的情况下,办理了“长沙市开福区明创科教文化有限公司”的工商营业执照。

5)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证明明知被告人谢某某没有注册资金10万元的情况下,刘某某遇到陈某丙,并对陈某丙说明谢某某在没有注册资金情况下,要办工商营业执照,陈某丙答应负责办理该公司验资报告,并办好验资报告,随后刘某某办好了“长沙市开福区明创科教文化有限公司”的工商营业执照。

6)被告人陈某丙的供述,证明刘某某在办长沙市开福区明创科教文化有限公司“工商营业执照”时,谢某某没有注册资金10万元,我找到凌某某,凌某某和谭某某等人到长沙县X村信用合作社泉塘分社办好了银行验资手续。

7)被告人蔡某丁的供述,证明在没有注册资本300万元的情况,找代办公司注册成立“湖南君和工业技术有限公司”,并办好该公司的工商营业执照。

8)被告人凌某某的供述。

综上所述,被告人凌某某提出没有参与2006年8月“湖南君和工业技术有限公司”的银行验资的意见,经审查,有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证明凌某某参与湖南君和工业技术有限公司银行验资,其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蔡某丁提出对“湖南君和工业技术有限公司”的虚报验资情况均不知情,是委托事务所合法办理工商执照的辩解意见,不符合客观事实,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凌某某、李某某、谭某某、陈某乙、谢某某、刘某某、陈某丙、蔡某丁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采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企业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其行为均已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故被告人谢某某、刘某某、谭某某提出公诉机关指控虚报注册资本罪的罪名不成立的辩护意见,经审查,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采纳。系2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8被告人相互配合,均实施了主要犯罪行为,均是主犯,均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李某某的辩护人提出李某某的行为不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李某某身份不符合犯罪主体的法律规定的辩护意见,经审查,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某某为“长沙市塔木德园林花卉有限责任公司”、“长沙市开福区明创科教文化有限公司”、“湖南君和工业技术有限公司”提供虚报银行询证函,为上述3公司核验注册资金到位提供帮助,以及为上述3公司到工商部门办理工商执照提供帮助,系主犯。故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凌某某的辩护人提出凌某某没为“湖南君和工业技术有限公司”验资,证据不足的意见,经审查,不符合客观事实,本院不予采纳。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谭某某、陈某乙、谢某某、陈某丙、蔡某丁均系初犯,均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凌某某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十万元(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至本院,由本院上缴国库);

二、被告人谭某某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单处罚金十万元(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至本院,由本院上缴国库);

三、被告人李某某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十万元(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至本院,由本院上缴国库);

四、被告人蔡某丁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七万元(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至本院,由本院上缴国库);

五、被告人陈某乙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单处罚金五千元(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至本院,由本院上缴国库);

六、被告人谢某某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二千五百元(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至本院,由本院上缴国库);

七、被告人刘某某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二千五百元(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至本院,由本院上缴国库);

八、被告人陈某丙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二千五百元(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至本院,由本院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略)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九份。

审判长曹策成

审判员宋敏

人民陪审员周某南

二00八年十二月五日

代理书记员蒋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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