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长沙恒帆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本安重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8)开民二初字第X号

原告长沙恒帆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X乡南湖钢材大市场攀X栋X号。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文化,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湖南本安重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东九线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清觉,湖南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郑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长沙恒帆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本安重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08年2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李某临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刘伟、人民陪审员严丽君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宋敏担任记录。原告恒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文化,被告本安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清觉、郑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恒帆公司诉称,原、被告于2007年1月11日签订购销一份。合同中约定:由原告向被告供应槽钢、角钢、钢管等,原告垫20万元作为质量保证金,被告应于每月21日付清上月货款,如果被告未按规定日期付清款项,原告有权终止合同,停止供货。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没有按约定在规定的日期付清货款,特别是在2007年12月21日没有给付11月份货款。原告多次催要未果的情况下,告知被告终止合同,停止供货。双方于2008年1月14日进行了对帐,被告拖欠原告货款(含20万元保证金)x元,扣除原告因质量问题赔偿被告x元后,被告实际欠款x元,双方在对帐单上盖章确认无误。被告欠款及约定的违约补偿金经原告多次催要,2008年1月22日被告仅向原告提供了一份6个月期限的50万元金额的承兑,余款未付。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终止原、被告于2007年1月11日签订的购销合同;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货款及约定违约补偿金75万元(此后按约定欠款金额每天0.5%计算违约补偿金至给付完毕之日);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本安公司辩称,被告与原告于2008年1月14日对帐后,被告欠原告钢材货款x元。2008年1月22日被告已付50万元承兑汇票,2008年3月13日被告付给原告x元,被告现实际只欠原告20万元质保金未付。原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多次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供货。特别是从2007年12月起,原告在未通知被告的情况下擅自终止供货,给被告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原、被告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明显过高,请求法院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予以减少。计算违约金的数额只能是到期应付而未付的货款。原告起诉时,合同尚未解除或终止,20万元的质保金未到支付期限,不应计算违约金。被告到期应付而未付的货款为x元,因此被告按该数额承担违约金。现被告同意与原告解除购销合同。原告起诉前从未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因此违约金的计算期限只能从2008年1月22日起算,至2008年3月13日支付x元之日止。被告是按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之一,以承兑汇票的形式付款的。原告接受了承兑汇票,且从未提出过承兑超额贴息的问题。原告要求被告承担承兑贴息没有合同依据和法律依据。

经审理查明,2007年1月11日,原告长沙恒帆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乙方)与被告湖南本安重工有限责任公司(甲方)签订《购销合同》,双方约定:乙方向原告提供槽钢(为主)、角钢、钢管等;甲方提前一天以传真的方式通知乙方备货,乙方必须配合甲方储备生产所需的材料;价格随行就市,若双方在单价上分歧较大,则甲方可以另行采购,乙方为甲方质量保证金为20万元,质保金在合同期满无质量索赔情况下两个月内付给乙方。除质保金外,甲方在每月X号(节假日顺延)结清上个月的货款(不含本月发生金额)。付款方式采用现金或转帐支票等形式。年度总货款中承兑大约为30%;质量要求为国标或非标由甲方定;如甲方未按规定日期付清款项,乙方有权终止合同,停止供货,并由甲方每天付给乙方所欠款的0.5%作为违约补偿。乙方如未按甲方计划时间要求到货,每延迟一天按50元/天索赔,由甲方直接从货款中扣除。质保金在合同期满无质量索赔情况下两个月内未付给乙方,则甲方每天按垫底资金的0.5%付给乙方作为违约补偿。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提供了槽钢、角钢、钢管、焊管等。2007年度,原告共向被告供应钢材货款总额为x元。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每月均未按约定的付款期限向原告支付货款。2007年1月,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货款x.05元,扣除20万元质保金,被告实际应付货款x.05元;2007年2月,原告向被告发货x.06元,被告付款90万元,冲抵1月欠款后仍拖欠货款x.11元;2007年3月,原告向被告供货x.09元,被告付款154万元,冲抵2月欠款后,尚余多付货款x.80元;2007年4月,原告向被告供货x.27元,被告付款110万元,加上月余款x.80元,被告尚欠原告货款673.47元;2007年5月,原告向被告供货x.38元,被告付款90万元,加上月欠款共计x.85元;2007年6月,原告向被告供货x.40元,被告付款20万元,加上月欠款共计欠款x.25元;2007年7月,原告向被告供货x.40元,被告付款80万元,冲抵上月欠款后,仍拖欠货款x.65元;2007年8月,原告向被告供货x.65元,被告付款30万元,累计上月欠款共计x.30元;2007年9月,原告向被告供货x.27元,被告付款50万元,累计上月欠款x.57元;2007年10月,原告向被告供货x.03元,被告付款119万元,冲抵本月及累计欠款后尚欠货款x.60元;2007年11月,原告向被告供货x.40元,被告付款20万元,累计上月欠款共计x元;2007年12月,原告向被告供货x.90元,被告付款50万元,尚欠货款x.90元。2008年1月14日,原、被告双方经过帐目核对后,出具“对帐单”,内容为:“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止,被告总计欠原告货款x元(含20万元质保金)。因原告槽钢质量问题,须赔偿被告x元,原告从所欠货款中扣除x元,因此被告实际欠原告货款为x元”。原、被告对帐后,被告于2008年1月22日通过承兑的方式向原告支付了货款50万元,并由原告出具了收据。2008年3月13日,湖南政宇重工制造有限公司代被告向原告支付钢材货款x元。至2008年3月13日止,被告共向原告支付货款x元,其中以承兑的方式支付货款523万元,以现金转帐方式支付货款x元,尚有20万元质量保证金未退还给原告。原告以要求被告支付货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诉来本院。

上述事实,有购销合同、对帐单、湖南增值税专用发票、承兑汇票、银行进帐单、当事人陈述、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于2007年1月11日签订的《购销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现原告要求解除购销合同,被告亦同意解除,对原告提出的解除原、被告于2007年1月11日签订的《购销合同》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应退还原告20万元质量保证金;对原告提出的要求被告按合同约定的日0.5%的标准向其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购销合同签订后,原、被告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被告未按合同约定的每月付款期限向原告支付货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但被告已向本院提出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比例过高,本院酌情认定被告按每月拖欠货款金额的日0.1%的标准向原告支付2007年1月至12月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共计x元;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承兑贴息的损失的诉讼请求,因其未向本院提交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对被告提出的原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多次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供货的辩解理由,因其未向本院提交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对该辩解理由,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湖南本安重工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退还原告长沙恒帆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质量保证金20万元;

二、被告湖南本安重工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长沙恒帆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x元;

三、驳回原告长沙恒帆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x元,财产保全费4520元,共计x元,原告长沙恒帆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承担1946元,被告湖南本安重工有限责任公司承担x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某临

代理审判员刘伟

人民陪审员严丽君

二00八年七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宋敏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1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