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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反诉被告)长沙市雨花区彼岸品牌顾问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湖南梦洁家纺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8)开民二初字第X号

原告(反诉被告)长沙市雨花区彼岸品牌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X路仁和香堤雅境蒸蒸日上阁E栋X。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庞圣祥,湖南正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陶立安,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反诉原告)湖南梦洁家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麓谷产业基地长川路X号。

法定代表人姜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小坚,湖南弘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长沙市雨花区彼岸品牌顾问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湖南梦洁家纺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李双临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胡铭、人民陪审员庞梅霞组成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宋敏担任记录。原告(反诉被告)彼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杨某某、委托代理人陶立安,被告(反诉原告)梦洁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朱小坚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反诉被告)彼岸公司诉称,2007年11月中旬,梦洁公司因急需针织帽、围巾、手套等产品,要求彼岸公司为其生产。彼岸公司应梦洁公司要求于2007年12月2日交付第一批产品,彼岸公司与梦洁公司也于12月3日在合同上签字盖章。截止到2007年12月12日,彼岸公司按合同要求将所有产品交付梦洁公司并于12月13日向梦洁公司出具了发票。按合同约定,梦洁公司应在验收后10个工作日内付清货款,但梦洁公司拖欠货款至今。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梦洁公司立即支付货款x元;判令梦洁公司支付自违约之日(2007年12月26日)起至起诉之日止的违约金x.55元,后段违约金按合同总金额的0.1%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判令梦洁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反诉原告)梦洁公司答辩并反诉称,2007年12月,梦洁公司与彼岸公司签订“针织三件套定制合同”,合同总金额x元。产品交付后,梦洁公司终端客户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有明显的质量问题,而多次向彼岸公司通报,请求解决。彼岸公司未采取任何措施予以回应和解决。梦洁公司因质量问题拒付货款。彼岸公司在2008年1月16日出具公函对梦洁公司反映的质量问题表示认可,提出暂时少付5万元货款的方法解决,未获同意,而酿成纠纷。梦洁公司即将针织三件套送检。2008年3月27日,湖南省纤维检验局出具x、x检验报告,认定该针织三件套中的帽子、围巾为不合格产品。梦洁公司认为,提供合格产品是彼岸公司的义务,故要求彼岸公司按总货款的20%向梦洁公司支付违约金x元。

原告(反诉被告)彼岸公司答辩称,双方在合同中对质量要求有约定。梦洁公司在检验期未提出异议,视为对标的物满意。彼岸公司的产品符合质量要求。

经审理查明,因梦洁公司需针织帽、针织围巾、针织手套三件套产品,2007年12月2日,彼岸公司将4000套样品送至梦洁公司,经梦洁公司验收合格后,彼岸公司与梦洁公司于2007年12月3日签订《针织三件套定制合同》,约定:梦洁公司委托彼岸公司定制针织帽、围巾、手套三件套一批。定制项目为创想条纹套装针织帽、围巾、手套三件套,工艺及材质见样品;定制数量为红色及蓝色各7500套,共计x套;每套单独采用纸盒和塑袋包装,并提供外箱包装;纸盒包装由梦洁公司提供设计稿,彼岸公司制作;合同总金额为x元;彼岸公司保证定制加工产品质量与样品一致;彼岸公司定制的产品应该是符合设计要求的合格产品,如不符合质量要求,梦洁公司有权拒绝收货;第一批产品交货日期为2007年12月2日,交付数量为4000套;第二批产品交货日期为2007年12月12日,交付数量为x套;如彼岸公司不能如期交付,梦洁公司有权中止合同,拒绝收货;彼岸公司交付验收后10个工作日内梦洁公司结清货款;梦洁公司未按本合同规定期限支付货款,每逾期一天按合同总金额的0.1%支付彼岸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合同如需终止,提出终止合同的一方要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征得对方同意方可终止,提出终止方应按合同总价款的20%交付违约金,并办理终止合同手续。合同签订后,彼岸公司于2007年12月9日、12月11日、12月12日分三次向梦洁公司交付剩余的针织三件套产品共计x套。梦洁公司在对产品抽样检验后收取了上述产品。2007年12月13日,彼岸公司开具了针织三件套x套的货物销售发票x元。因梦洁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货款,彼岸公司于2008年1月16日向梦洁公司发函,要求其支付货款,并要求梦洁公司在1月22日内提供认为有质量问题的产品实物并统计数量通知彼岸公司检验。彼岸公司表示在确认系产品本身的质量问题后,同意对确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更换和维修服务,或另行协商此部分产品的退货问题。因双方协商无果,彼岸公司遂诉来本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梦洁公司自行将红色及蓝色的围巾、帽子各一套委托湖南省纤维检验局对标识、成份含量、甲醛含量、PH值、染色牢度、异味、可分解芳香胺染料、外观质量、缝制质量进行检验。2008年3月27日,湖南省纤维检验局作出x、x号检验报告,认为送检的围巾、帽子产品名称、生产企业(或代理商)地址、号型或规格、产品标准编号、产品质量等级、安全技术要求类别未标注,不合格;原料成分和含量未正确标注,不合格;外观质量、缝制质量(围巾)不合格;外观质量、缝制质量(帽子)不合格,其他方面均合格。彼岸公司在庭审中对梦洁公司送检的样品提出异议,认为送检的围巾、帽子不能确定是由其生产的。

上述事实,有针织三件套定制合同、送货单、湖南省货物销售裁剪发票、检验报告、函件、当事人陈述、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彼岸公司与梦洁公司签订的《针织三件套定制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彼岸公司已向梦洁公司交付合同约定的产品,梦洁公司理应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向彼岸公司支付货款,对彼岸公司要求梦洁公司支付货款x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梦洁公司提出的要求彼岸公司支付违约金x元的反诉请求,彼岸公司向梦洁公司交付产品时,梦洁公司已通过抽样检验的方式对产品的质量予以认可。梦洁公司在彼岸公司发函要求其在一定期限内,提供梦洁公司认为有质量问题的产品实物并统计数量通知彼岸公司检验时,梦洁公司未在期限内提供有质量问题的产品实物并统计数量通知彼岸公司。梦洁公司在对围巾、帽子送检时,送检的样品未经彼岸公司认可。且检验报告中注明的产品名称、生产企业(或代理商)地址、号型或规格、产品标准编号、产品质量等级、安全技术要求类别未标注,原料成分和含量未正确标注。梦洁公司均可通过抽样检验检查出上述产品瑕疵,外观质量、缝制质量亦可通过抽样检验发现。故本院对梦洁公司自行委托作出x、x《检验报告》不予采信,对梦洁公司要求彼岸公司支付违约金x元的反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彼岸公司与梦洁公司已在合同中约定在交付验收后10个工作日内结清货款,逾期付款的每日按合同总金额的0.1%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梦洁公司未在约定的付款期限前向彼岸公司支付货款,因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比例过高,本院酌情认定梦洁公司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彼岸公司支付自2007年12月26日起至货款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

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反诉原告)湖南梦洁家纺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长沙市雨花区彼岸品牌顾问有限公司支付货款x元;

二、被告(反诉原告)湖南梦洁家纺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按合同总金额x元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原告(反诉被告)长沙市雨花区彼岸品牌顾问有限公司支付自2007年12月26日起至货款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

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湖南梦洁家纺股份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427元,反诉受理费1003元,共计943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湖南梦洁家纺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双临

代理审判员胡铭

人民陪审员庞梅霞

二00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宋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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