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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甲诉郑州市上街区峡窝镇西街村村民委员会、上街区峡窝镇西街村村第二村民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原告周某甲,男,58岁。

被告郑州市X街区X街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周某乙,主任。

被告郑州市X街区X街村X组。

负责人任某某,组长。

原告周某甲与被告郑州市X街区X街X村民委员会、上街区X街村X村民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0年9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2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周某甲、被告郑州市X街区X街X村民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周某乙、被告郑州市X街区X街村X组的委托代理人任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某甲诉称,本组原有荒地五块。收秋前在全组群众大会上公开招标承包。标的每亩每年承包费200元。收秋后我缴款签合同承包了其中一块。历经组长、三分之二的代表和村委主任某字认可。报到村委后,个别代表以地价太低时间太长为由公然反悔,要求加价缩时办理。有个别代表甚至当众划掉签名。而支书又以没有联户代表签名,不符合4+2工作方法为由拒绝签章。请求本院判令被告履行2009年10月16日土地承包合同并承担全部诉讼费。

被告上街区X街X村民委员会未作书面答辩。

被告上街区X街村X组辩称,原告诉状所述都是事实。

经审理查明,2009年上街区X街村X组将属于本村X组集体所有的一块机动地会议公开发包,组长任某某与周某甲会后通过协商,于同年10月16日,以峡窝镇X村第二村X组作为甲方、周某甲作为乙方签订了一份《土地承包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将化机厂北侧310国道东一块电网交错,有铁塔、水泥电杆多处障碍,机耕、播、收困难的土地租给乙方,租期三十年,租地6.849亩按7亩计征年租金1400元(每亩200元)。该合同由甲方组长签名后,三分之二村X组代表,村委主任某签了名,该合同未加盖村民委员会印章。原告周某甲已交一年承包租金1400元,且已耕田播种,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因村X组干部工作不到位,引起群众反对而酿纠纷,原告遂诉至法院。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庭审笔录为据,事实清楚,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农村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村X组是农民集体的组织形式之一,具有独立的民事诉讼主体资格。郑州市X街区X街村X组对属于本村X组集体所有的责任某之外的机动地,在自行管理过程中有权自行决策。原告周某甲所持土地承包合同虽未加盖郑州市X街区X街X村民委员会公章,但该合同已由组长及三分之二村X组代表、村委主任某名,且原告周某甲已按承包合同履行了义务,该合同已成立生效,合同在未依法终止和解除前,合同双方均应依法履行。原告周某甲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郑州市X街区X街村X组X年10月16日与原告周某甲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继续履行。

诉讼费100元,由被告郑州市X街区X街村X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永安

人民陪审员付玉霞

人民陪审员梅新建

二○一一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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