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苗族……
委托代理人朱建社,凤凰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泸溪县民族中医院。
法定代表人金某某,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米承善,湖南金某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吕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大专文化……
案由:医疗损害赔偿纠纷
上诉人陈某某不服泸溪县人民法院(2008)泸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陈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朱建社,被上诉人泸溪县民族中医院委托代理人米承善、吕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经审理查明,2008年2月6日,陈某某因骑摩托车摔伤,于同年2月8日在泸溪县民族中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左肩锁关节脱位。在该院行复位及克氏针内固定手术。2月12日经照片核查,肩锁关节复位尚可。于2月15日出院。同年4月28日,陈某某发现左肩疼痛加重,原露在外面的克氏针尾不见了,左腋下、胸部、左上肢等处肿胀,次日凌晨进湘西州人民医院抢救,手术治疗未找到克氏针;5月1日,转至长沙湘雅二医院,经该院手术治疗,在陈某某左胸内取出了克氏针,住院25天,治愈后出院。陈某某委托该院作出司法鉴定:发生克氏针进入胸腔的原因系行肩锁关节切开复位内固定时,克氏针马尾没有折弯,以致肩部运动时克氏针前行而进入胸腔内。鉴定结论为:九级伤残。在一审诉讼中,经泸溪县民族中医院申请,一审法院委托湘西州医学会对该医患纠纷进行医疗事故鉴定,该会鉴定结论为:属于四级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陈某某在湘西州人民医院及长沙湘雅二医院的治疗费用共计x.56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陈某某与泸溪县民族中医院的医疗事故纠纷,由泸溪县民族中医院一次性补偿陈某某各项损失x元。双方不得再就此纠纷主张权利。
二、一、二审案件受理费2614元,双方各承担一半。
三、泸溪县民族中医院按以上协议应当给付陈某某现金某计x元,限于2009年7月17日前兑付。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彭四海
审判员向才文
审判员向黎丽
二OO九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代)周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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