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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胡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会同县人民法院

原告胡某,男,X年X月X日出生,苗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武道华,湖南正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晟坚,湖南正清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刘某某(曾用名刘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梁海山,湖南五溪律师事所律师。

原告胡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3月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丁艳平独任审判,代理书记员米汝彬担任记录,适用简易程序于2009年5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武道华、杨晟坚,被告刘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梁海山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经人介绍2005年元月与被告在会同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06年农历5月3日生育一子胡某才。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发现双方性格严重不合,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06年7月,被告与原告家发生矛盾争吵后带着小孩胡某才回娘家居住至今。期间原告多次电话要求被告带小孩回家居住,并先后派人到被告家接被告和小孩回家,均遭拒绝,原告心灰意冷,与被告分居两年有余,深感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要求本院判决离婚,并提出直接抚养婚生小孩。

被告辩称,与原告虽是经人介绍,但双方充分了解后才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尚好,X年X月X日生育一男孩后,因小孩被医院疑诊为脑瘫患儿,被告及其母亲百般嫌弃和刁难,同年农历11月只好带小孩回娘家休养。通过被告及家人精心带养,小孩现已活泼健康。原告虽未尽到做丈夫和父亲的责任,但仍希望与原告和好,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5年1月31日自愿到靖州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06年农历5月3日产下一子胡某才后,因被告与原告及其家人产生矛盾,同年11月,被告带儿子胡某才回娘家休养生活至今。期间原告多次电话要求或派人前往被告娘家要求被告与儿子回家居住,但均遭被告及家人拒绝。

另查明,婚前原告赠与被告金戒指一枚、金项链一根。被告的嫁妆有:25英寸王牌(TCL)彩电一台,饮水机、电风扇各一台,五人座皮沙发一套,被褥、床单四套,纹帐一顶,四组合高低柜一组。双方无共同财产,也无共同债权、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胡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

二、婚生小孩胡某才由被告刘某某直接抚养,但仍是原、被告双方的子女,原告对婚生小孩胡某才享有探望权,对于探望权的正当行使,被告有协助的义务;

三、原告胡某向被告刘某某一次性支付婚生小孩胡某才从今至18周岁止的抚养费x元,原告自限于2009年5月27日前付清;

四、原告婚前赠与被告的金戒指一枚和金项链一根归被告所有,被告的嫁妆(见审理查明部分)归原告所有;

五、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胡某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原、被告均同意在本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丁艳平

二OO九年五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米汝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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