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于某某与被告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会同县人民法院

原告于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侗族,务农,湖南省会同县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男,会同县明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侯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侗族,务农,湖南省会同县人,住(略)。

原告于某某与被告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09年3月9日向法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周标任审判长,审判员刘平韬、陈亚军参加的合议庭,于2009年6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某某及委托代理人杨某某、被告侯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于某某诉称,2002年农历12月18日,于某某经他人介绍与侯某某相识,后二人到乡政府登记结婚。2005年3月,于某某、侯某某一起外出打工,务工期间,二人经常吵闹、打架。同年11月份,于某某独自回家。2008年3月13日原告于某某向会同县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经会同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准离婚,虽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但夫妻依然分居至今,由此可见,原告于某某与被告侯某某的夫妻感情已破裂。特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①于某某与侯某某离婚;②婚生小孩由于某某抚养,侯某某支付抚养费。

被告侯某某辩称,我并不是原告起诉书中所讲的那样,我们夫妻之间虽有争吵,但每次争吵都是在我喝酒以后,去年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我还到她家接过她,因我岳父的阻拦没有接成,我们夫妻之间的感情并没有破裂,因此我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2002年农历12月18日,于某某经他人介绍与侯某某相识,同年12月26日,俩人按照农村习俗定婚。2003年8月19日,俩人自愿到会同县金子岩侗族苗族乡民政办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4年9月17日,俩人生育一女孩,取名侯某(现在沙溪乡X村跟随其爷爷生活)。婚后,由于某格不合,俩人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04年4月22日下午,于某某、侯某某又发生争吵,同年4月28日,于某某回娘屋为其父亲过生日后未归。2004年农历5月9日,侯某某向于某某写下“改掉坏脾气,夫妻和睦相处”的保证书后,将于某某接回家生活。2005年农历8月份,于某某到浙江打工,与侯某某一起生活,俩人再次发生争吵,于某某便回到娘家居住。2005年10月26日,于某某到团河镇司法所提出离婚申请,后经亲友调解和好。随后,二人先后外出打工。从2007年正月25日开始俩人便开始分居,期间,二人仍保持电话联系。2008年3月13日于某某向会同县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被告侯某某离婚,同年5月8日,会同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2008)会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判决“不准许原告于某某与被告侯某某离婚”。

另查明,原告于某某的婚前嫁妆有:高矮组合各一套、席梦思床一张、书桌一张、梳妆台一张、大火箱一口、小桌子一张、小四方桌及圆桌一套、八张小靠椅、大小澡盆各一个、卫生接收机一套、缝纫机一台、落地式电风扇一台、棉被二套。

上述事实,经本院公开开庭审理,于某某、侯某某当庭举证、质证和辩论,本院确认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证明原件一份,证实于某某于2003年8月19日在会同县金子岩侗族苗族乡民政办登记结婚的客观事实。

(2)保证书一张,证实原、被告发生争吵后,被告于2004年5月9日向原告出具保证书的事实。

(3)原告代理人杨某某对李成、侯某茂、侯某、林梅、李显军、于某国、沈青香的调查笔录原件各一份,证实原、被告的婚姻状况等事实。

(4)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2008)会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一份,证明①原告于某某于2008年3月13日向会同县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同年5月8日,会同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准许原告于某某与被告侯某某离婚”;②原告于某某的婚前财产状况。

(5)庭审笔录一份,证实:①原、被告的婚姻状况;②婚前嫁妆、婚后共同财产、共同债务、共同债权等事实;③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原、被告依然未共同生活。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于某某与被告侯某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女儿侯某由被告侯某某直接抚养,但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原告于某某依法享有探视的权利;

三、原告于某某的婚前财产(见审理查明部分)自愿放弃,折抵小孩抚养费;

四、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债务,谁借谁还;

五、原告于某某自愿一次性支付人民币1500元给被告侯某某,自限2009年6月23日前付清。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于某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周标

审判员陈亚军

审判员刘平韬

二OO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张凌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原告 某某 离婚 纠纷 被告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5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