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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某贪污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金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河南省郑州市人,高中文化程度。2010年9月9日因涉嫌贪污被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刑事拘留,2010年9月21日因涉嫌犯贪污罪被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杨某某、詹某某,河南睿翼(略)事务所(略)。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以郑二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某犯贪污罪,于2010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锦传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金某及其辩护人杨某某、詹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7月,郑州中宇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宇公司)向河南省电力公司郑州供电公司环城分局侯寨电力管理所(现更名为河南省电力公司郑州供电公司农电服务中心侯寨供电所,以下简称侯寨供电所)提出安装变压器并进行高压线路移位改造的申请,被告人金某利用其担任侯寨供电所所长的职务之便,与中宇公司商定办理线路改造和变压器安装业务费用共计45万元人民币,并要求中宇公司会计将该笔45万元打入其个人账户。后被告人金某没有按规定程序向环城分局报批,而是从收取的45万元人民币中出资9.6万余元人民币购买了一台闲置变压器并交清所欠电费,供中宇公司安装使用;进而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安排侯寨供电所的技术人员荆书森为中宇公司进行方案设计;安排侯寨供电所长期使用的施工队为中宇公司进行线路改造施工,安排吊车将侯寨供电所所有的高压绝缘导线1000米(价值x元人民币)拉到中宇公司工地上使用,并由侯寨供电所支付吊车租赁费2000元人民币。被告人金某从其所收的45万元中出资11万元人民币支付施工队的劳务费和其他材料费。将剩余24万余元据为已有并用于个人消费。

2009年12月,郑州富建达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建达公司)向侯寨供电所申请架设变压器线路,被告人金某利用其担任侯寨供电所所长的职务之便,与富建达公司商定费用共计6万元人民币,富建达公司将6万元人民币交到侯寨供电所营业大厅后转到金某手中,金某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安排所里长期使用的施工队为富建达公司进行线路施工,后从6万元人民币中支付材料费和施工费3万余元,将剩余2万余元据为已有并用于个人消费。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金某的行为均构成贪污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金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但其认为是个人行为,不应属于犯罪行为;其辩护人辩护认为:1、被告人金某的行为不构成贪污罪,系个人承揽业务,只应是违规行为;2、被告人金某使用单位价值1.5691万元电缆及2000元的吊车费用属挪用。

经审理查明,2009年7月,郑州中宇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宇公司)向河南省电力公司郑州供电公司环城分局侯寨电力管理所(现更名为河南省电力公司郑州供电公司农电服务中心侯寨供电所,以下简称侯寨供电所)提出安装变压器并进行高压线路移位改造的申请时,因手续审批比较复杂,遂找到时任侯寨供电所所长的被告人金某,被告人金某个人与中宇公司商定承揽线路改造和变压器安装业务费用共计45万元人民币。中宇公司会计将该笔45万元打入金某个人账户。后被告人金某从收取的45万元人民币中的9.6万余元人民币购买了一台闲置变压器并交清所欠电费后,供中宇公司安装使用,进而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安排侯寨供电所的技术人员荆书森为中宇公司进行安装方案设计。并找到长期为侯寨供电所施工的施工队为中宇公司进行线路改造施工,因在施工过程中发现没有购买所需的高压绝缘导线,遂又安排本单位吊车将所里的高压绝缘导线1000米(价值x元人民币)拉到中宇公司工地上使用,并由侯寨供电所支付了吊车租赁费2000元人民币。后被告人金某从该项业务中盈利24万余元。

2009年12月,郑州富建达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建达公司)向侯寨供电所申请架设变压器线路,后又找到时任侯寨供电所所长的被告人金某。被告人金某私自与富建达公司商定承揽该项业务费用共计6万元人民币。后富建达公司的人员将6万元人民币送到侯寨供电所通过营业大厅的其他同事转交到被告人金某手中。后被告人金某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找到所里长期使用的施工队为富建达公司进行线路施工,被告人金某从该项业务中盈利2万余元。

2010年9月8日,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在侦查郑州供电公司环城分局侯寨电力管理所相关案件时发现被告人金某涉嫌贪污的线索将被告人金某抓获。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所证实:

1、郑州中宇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董事长李×的证言证实,

2009年7月份,中宇公司需要进行高压移位和安装一台x的变压器,遂到侯寨供电所进行申请。后又找到所长金某,两人商定从别人手中买一台变压器进行过户,金某说需要三十万元左右。其就同意了,其把30万元钱通过公司会计李×的银行卡转到了金某提供的银行卡上。相关手续不到一个月就办下来了,变压器也过户到中宇公司名下后,金某所长领着郑州市供电局的人和侯寨供电所的人到现场进行察看,并将高压线路进行了移位,金某说移位需要15万元,其又让公司会计李×通过她的银行卡给金某卡上转过去了15万元人民币。施工完毕并验收后,由侯寨供电所进行了通电试验,试验完以后,经环城分局审批后就正式供电了。其是按正常程序到侯寨供电所营业大厅申请的。后又找到时任所长的金某。过户的时候是金某把中宇的营业执照拿走办的。

2、郑州市申氏隆鑫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经理李×的证言证实,2009年8月份,其将公司的变压器卖给金某,并办理转让手续。金某大概七、八万元。

3、证人黄×(系个体电力施工队队长)的证言证实,2009年7月份左右,金某打电话给其让去南三环张李垌东面的中宇公司去看一下现场,中宇公司要移变压器,其到现场进行了测量,算了一下所需的东西和钱后给金某说了一下,后金某通知其让去干活,其带着人拿着金某给的钱买了相关材料进行施工。装好后开始准备拉线,因为之前没有买线就问金某怎么办,金某说先去侯寨供电所的仓库里拉点电线装上,其就找了一辆吊车到侯寨供电所的放电线的院里拉了一盘线,然后拉到中宇公司把线给扯好了。后又把变压器从西四环尖岗水库东边的一个厂拉过来装上。后来金某给我一共十万元左右。从供电所拉的电缆没有登记。富建达公司的变压器和配电柜、配电盘都是富建达公司买好的,金某给其5000多元让买了材料进行施工,完工后金某又给了二万多元。其是给侯寨供电所干的活,金某是所长,给他干活就是给供电所干活,但是给其施工费都是金某支付的,不是从所里面领的。

4、郑州富建达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曹×的证言证实,2009年12月份,富建达公司的基建手续办好后,需要开工建设,要安装变压器。其找到侯寨乡供电所所长金某,通过做工作金某收了6万元的费用把变压器给装好了。

5、证人王×(系个体吊车司机)的证言证实,2009年7月,侯寨供电所的人让他为中宇公司拉过变压器和电线,具体是谁让其去的记不清楚了,电线是从侯寨供电所仓库里拉的,大约有2吨重。其每次出车,所里都会有一个账单,所里要和其结账用。这次是供电所和其结的帐,其除了从会计宋焕娣那领取租车费外,没有从其他地方领过钱。

6、证人荆×(侯寨电管所技术员)的证言证实,中宇公司的这个工程其去过现场设计了方案,其没有见过中宇的工程所里向上面报过,使用的电线是侯寨供电所的电线,是从供电所对面的仓库里面拿过去的,是所里面应急用的电线。给中宇公司干活的吊车钱是所里根据具体工作内容和工作时间给吊车司机王德成结算的。

7、被告人的金某供述证实,郑州中宇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的法人李×找到其想安装一台变压器和高压线移位。其总共收了45万元,其将一部分钱给黄×买材料和付安装费并让黄×进行施工。后因为黄×没有买电缆,其就让人用吊车把供电所所有的高压绝缘导线1000米拉到中宇公司进行了安装,后由所里支付了2000元的吊车费。剩余的24万元留给了自己。郑州富建达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申请架设变压器线路时,其收了富建达公司6万元,其中3万多元用于买材料和支付施工费了,剩余的2万多元留给了自己。

8、2010年9月27日郑州供电公司农电服务中心出具的关于供电所业务范围的情况说明证实,供电所的业务范围是:抄表、收费、营业普查、社会保电、设备巡视、维护及故障处理。

9、2010年9月8日河南省电力公司监察部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郑州华力电缆有限公司的185架空绝缘线在2009年、2010年省公司组织的招标中均未中标。在2008年省公司组织的配网框架招标中中标x-10-x架空绝缘线,中标金某x元/千米。

10、2010年9月8日郑州供电公司农电服务中心出具的关于南四环中宇包装企业园内线路现场核实的情况说明证实,2010年9月7日上午配合二七检察院领导到南四环郑尧高速西侧郑州中宇包装公司院内西侧查看10KV线路,经现场测算,线路长度320M(按单根总长度计算线长x),水泥杆10基。

11、汇款票据及凭证证实,中宇公司会计李×分别于2009年7月30日和8月17日往金某的个人银行卡上转款30万元和15万元。因给中宇公司安装变压器及线路移位,使用了王×的吊车,电管所付给王×2000元费用。

12、本案亦有案件受理经过、抓获证明、其他证人证言、其他相关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及任职证明等证据所证实。

以上证据,均由控方提供,且均经法庭当庭质证,内容真实,来源合法,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共财物x元,其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金某犯贪污罪的意见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金某收取郑州中宇包装材料有限公司45万元中的22.2309万元及收取郑州富建达医疗器械有限公司6万元中的2万余元的行为构成贪污罪的意见,经当庭查证,侯寨供电所的职责范围:抄表、收费、营业普查、社会保电、设备巡视、维护及故障处理,而被告人金某承揽的郑州中宇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及郑州富建达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变压器安装及线路改造等工程业务不属职务行为,且所产生的工程费用不属于共同财产。故被告人金某的上述行为不属于利用职务的便利侵吞公共财物,不符合我国《刑法》关于贪污罪的构成要件,故公诉机关的意见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被告人金某辩解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被告人金某所占有的x元不构成贪污罪及应属于挪用公款罪的意见,经当庭查证,被告人金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的便利条件将本单位的价值x元的高压绝缘导线用在自己承揽的工程上,并让其所在的供电所为其支付吊车费用2000元。对上述款项被告人金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且在支付相关的工程费用时,并未将上述x元交给本单位,故认为该行为系挪用,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我国刑法规定,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金某贪污公款x元,依法应在上述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金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9月9日起至2012年9月8日止。)

二、责令被告人金某退赔违法所得x元发还被害单位河南省电力公司郑州供电公司农电服务中心侯寨供电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陈君

审判员武巧玲

人民陪审员魏亚冰

二0一0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丁晨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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