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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颜某某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被告人呙某某故意伤害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双清区法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颜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大专文化,住(略)。

诉讼代理人颜某荣,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住(略),系原告人颜某某之父,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人呙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略),现在押。

(略)双清区人民检察院以双检刑诉字(2009)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呙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颜某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就附带民事诉讼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人呙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法原告人颜某某医疗费x元(已给付)、陪护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等x元,共计x元。在双方领取调解书时,由被告人呙某某的亲属一次性付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颜某某(当即履行)。

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颜某某请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呙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颜某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魏永耀

审判员王忠明

审判员蒋政兴

二OO九年二月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张容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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