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周某某诉被告曾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双清区法院

原告周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新宁县人,住(略),系邵阳市双清区X路X号昭东市场CX栋X号门面业主。

委托代理人黎宏,湖南邵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曾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邵阳市人,住(略),系邵阳市双清区X路X号昭东市场CX栋X号门面租赁户。

委托代理人成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邵阳市律函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住(略)。

原告周某某诉被告曾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6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堂堂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某及委托代理人黎宏,被告曾某某及委托代理人成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出资购买了邵阳市双清区X路X号昭东市场CX栋X号门面。由于原告在外经商,无瑕管理该门面,于是委托姐姐周某梅全权处理门面租赁事宜。2006年3月9日,原告姐姐周某梅与肖某玲签订了该门面期限为三年的租赁合同。2007年3月24日,经周某梅同意,肖某梅将该门面转租给朱清海;2008年4月18日,该门面又经周某梅同意后转租给被告经营服装,合同约定,租期至2009年4月18日期满。租赁合同到期后,原告要求被告腾空门面交还时,被告不但不交回门面,还拒绝交纳租金,故诉请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将门面腾空交付原告,支付侵占期间门面租赁费3000元(按1500元/月计算至诉讼时,自诉讼至实际搬离的租赁费另行计算);由被告支付违约金36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交了以下证据:

1、身份证.户籍证明复印件,拟证明原、被告的身份情况;

2、房屋所有权证,拟证明原告对门面拥有所有权;

3、租赁合同,拟证明被告租赁原告门面的事实;

4、原告书写的报告,拟证明被告非法侵占门面的事实;

5、授权委托书,拟证明原告2006年委托原告姐姐周某梅管理门面的事实。

被告答辩称,原告周某某不是本案租赁合同纠纷的诉讼主体,被告是与周某梅签订的租赁合同,周某某只能向周某梅主张权利;周某梅对门面无处置权,因该门面周某梅无所有权,故周某梅与被告签订的合同没有法律效力,周某某在本案中属于第三人主张权利,故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请。被告愿继续租赁该门面,也要求出租人周某某承诺被告保留自行打空转让他人的权利。

被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交了以下证据:

1、照片22张,拟证明2009年4月21日原告喊了社会上的人打架时造成某告的损失及被告店员受伤的事实,此事经双清区公安分局桥头派出所备案;

2、法医学鉴定书2份,拟证明原告喊人打伤被告弟弟及店员的事实。

庭审中,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质证意见为: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2、4、5没有异议,对原告提交的证据3提出异议,本案的租赁方是周某梅,而不是周某某,周某某提起诉讼,诉讼主体不符。

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质证意见为:对被告提交的证据1、2有异议,认为与本案没有关联性,不予认可。

经庭审质证,本院对双方提交的证据认证如下:原告提交的证据1、2、4、5被告不持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原告提交的证据3,被告虽有异议,但原告系该门面的所有权人,其委托周某梅与被告签订该门面的租赁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故该证据3合法有效,本院予以采信。被告提交的证据1、2与本案不具关联性,故该2份证据不具备证据效力,本院不予采信。

根据以上本院采信的证据,并结合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查明以下事实:

座落于邵阳市双清区X路X号昭东市场CX栋X号门面,系原告周某某所有。2006年2月18日,周某某将该门面的租赁事宜全权委托其姐姐周某梅处理。2006年4月周某梅将该门面出租给肖某玲并签订了合同,肖某玲使用1年后,在周某梅同意的情况下将该门面转租给朱清海使用1年。2008年4月18日,朱清海将该门面转租给被告,被告曾某某又与周某梅洽谈,双方另行签订了租赁合同,合同约定:该门面月租金为1000元,租赁时间自2008年4月18日至2009年4月18日止;租赁合同到期后,乙方(被告)如需继续租用,需提前一个月向甲方(周某梅)提出申请;租赁合同到期后,装饰不得拆除;乙方将空门面移交给甲方,甲方不承担任何费用;任何一方在租赁期内违约,取当年租金总额的30%为违约金,乙方向甲方交纳租房押金1000元,在不损坏门面和未欠水电费的情况下,合同到期后押金如数退还给乙方。合同签订后,被告在该门面经营服装,并按时向原告交清了租赁期间的租赁费用及其他费用。合同到期前,原告提前电话通知被告如继续租赁,则门面租赁费要提高到每月1500元,但被告只同意续租门面而适当增加租金。合同到期后被告未与原告续签合同,又占用了该门面继续经营,双方未达成某议,从而酿成某纷。

本院认为,本案属租赁合同纠纷。原告将自己所有的门面的租赁事宜全权委托给其姐姐周某梅处理,周某梅以自己的名义与被告签订了租赁合同,被告亦同意租赁原告门面并按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周某梅的代理行为是在原告周某某的授权范围内,系隐名的间接代理行为,且该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认定合法有效。被告在合同到期以后,既未能与原告就月租金费用达成某的续签协议,又不退还门面给原告,理由不充分,且无法、无据。故原告要求被告腾空门面予以交还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占用原告门面期间的租赁费按每月1500元计算,因双方未约定,且原合同约定该门面每月租金为1000元,故被告侵占期间的门面租金只能按原约定每月1000元计算至被告返还原告该门面之日止;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3600元的诉请,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是在租赁期内一方违约取当年年租金总金额的30%为违约金,而被告只是在合同到期后因为月租金的提高与原告达不成某议,不能视为被告在租赁期内违约,故原告这一诉请,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称原告主体资格不符,但原告提供的证据证实争议的门面系原告所有,原告书面委托其姐姐周某梅全权处理门面租赁事,乙方周某梅在原告的授权范围内行使代理权限,故被告的这一抗辩理由不能成某,本院不予采纳。被告要求继续租赁门面,并要原告承诺允许被告有打空转租权,签订合同只有双方一致才能达成某议,被告提出的要求,原告不能接受,本院亦不能强迫原告接受,故被告提出的这一要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九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三十五条、第四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曾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将座落在邵阳市双清区昭东市场CX栋X号门面腾空并交付给原告周某某;

二、被告曾某某赔偿原告周某某门面占用费33.3元/天,自2009年4月19日开始至交付门面日止。

三、驳回原告周某某要求被告曾某某支付违约金3600元的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100元,由原告周某某承担10元,被告曾某某承担9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堂堂

二OO九年七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黄某波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依法成某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某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

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二百三十五条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第四百零三条第一款委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当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7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