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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X与被告侯X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原告秦X,男,。

委托代理人秦X,男。

被告侯XX,女。

原告秦X与被告侯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秦X及其委托代理人秦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侯X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2003年10月10日在禹州市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前,由于双方来往甚少,婚后发现彼此在性格、脾气方面存在很大的差异,经常闹矛盾。被告不理家事,经常打牌赌博,很晚仍不回家,电话也打不通,原告和其父母好言相劝,不起任何作用,双方无法沟通。2005年有了女儿秦XX,原本希望从此以后被告就能在家好好过日子,但事实并非如此,被告依旧经常出去打牌赌博,原告用尽各种办法去找被告,但被告仍旧不愿回家。原、被告之间的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的可能,双方无任何婚前、婚后财产,原告现在村子里面扫马路,经济收入微薄。故原告起诉,请求依法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判令婚生女秦婷玉由被告抚养,抚养费200元"月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不同意离婚。原告在起诉书中所述理由并不属实,双方婚后感情尚可,偶尔也会拌嘴,但并不是原告说的经常闹矛盾,且拌嘴也是因为一些鸡毛蒜皮的小事,平时的家务事都是由被告打理,女儿大部分时间由被告和她姥姥照顾。原告称被告打牌赌博不属实,2007年被告开水洗房时,没事打两盘,也都是五毛一块的打几把,有人来就忙生意,根本不是赌博,双方间产生矛盾只是因为一些小事,没有任何本质上的矛盾,感情并未破裂,夫妻间发生点小矛盾很正常,愿意和原告加强沟通,努力改善夫妻感情,共同把家庭经营好,把女儿抚养长大,希望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驳回原告起诉。

原告秦X为支持其诉请提交如下证据:1.结婚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被告双方存在合法夫妻关系;2.户口本复印件三张,证明原告的家庭状况,婚后育有一女秦婷玉。

经本院审查,原告提供证据均合法有效,本院予以采信。

被告未提交证据。

依据本院采信的证据,本院认定以下事实:

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2003年10月10日在禹州市人民政府登记结婚。2005年1月8日,婚生女儿秦XX出生。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自愿结婚,婚后生育一女,有一定的婚姻基础。原告称其与被告感情不合、婚姻感情已破裂,但未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明,不能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被告表示愿意和原告加强沟通,努力改善夫妻感情,共同把家庭经营好,把女儿抚养长大。在今后的生活中,双方应多为对方和子女着想,互谅互让,婚姻关系是能够改善的。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秦X与被告侯XX离婚。

案件受理费三百元,由原告秦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陈晓菲

审判员李建涛

代理审判员孔瑛

二○一一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赵国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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