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杨贤湖,湖南宏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本院受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赵某某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纠纷一案后,原、被告双方于2009年10月12日达成庭前调解,原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杨贤湖、被告赵某某均到庭参加调解。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7年3月28日签订了《联合建房合同》,约定双方在怀化市汽车西站背后、老麻阳路市广播局下面属于被告使用的旧住房进行改建,合作建房。被告提供原住房所占用的土地,原告出建房资金,并负责建设工程的施工和管理工作等相关事项。尔后,双方分别于2007年5月27日和2008年6月22日签订了补充协议,分别就费用的负担等事项进行补充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出资建房,尔后将房屋建成完工,被告按照合同约定比例拿到了门面和住房。但是被告却一直未能办理建设用地规划手续、土地出让手续和房地产证书,致使原告所分得并予以出售的房屋,计人民币x.6元价款无法收回。此外,被告在合作建房过程中,经结算,尚欠原告工程款项x元。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因其未能办理建设用地规划手续、土地出让手续和房地产证书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x.6元,支付原告工程欠款人民币x元,合计x.6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赵某某未进行答辩。
经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3月28日签订了《联合建房合同》,合同约定双方在怀化市汽车西站背后、老麻阳路市广播局下面属于被告使用的旧住房进行改建,合作建房,被告提供原住房所占用的土地,并负责办理好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国家土地出让使用证,负责三通(通水、通电、通路);原告出建房资金,并负责建设工程的施工和管理工作等相关事项。尔后,双方分别于2007年5月27日和2008年6月22日签订了补充协议,分别就费用的负担等事项进行补充约定。原告王某某承担办理建房各项手续的总费用65%,被告赵某某承担35%,因目前规划尚未办理完毕,双方因办证费用和时间协商未果,故酿成纠纷,诉至法院。
本案在开庭审理前,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于2009年10月12日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赵某某合资、合作开发被告赵某某位于怀化市X路地号子X号私房,现已修建完工,办理建房各项手续的总费用由原告王某某承担65%,被告赵某某承担35%;
二、该工程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由被告赵某某在2009年12月20日前办理完毕,如未办理完毕,每月向原告王某某支付x元违约金;
三、诉讼费x元减半收取5000元,原告王某某承担3000元,被告赵某某承担2000元。
上述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认可,符合法律规定,具有法律效力,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此页无正文)
代理审判员舒晓华
二00九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单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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