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仵某某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仵某某,男,30岁。

镇平县人民检察院以镇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12月23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镇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清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镇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8月5日1时30分许,被告人仵某某驾驶豫x号轿车,沿312国道由西向东行至镇平县x+568M处时,因驾车在划分有中心线的道路上越线行驶,夜间行驶时未降低行驶速度,与相对方向行驶的周××驾驶的豫R13/x号大型轮式拖拉机相撞,造成周××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仵某某弃车逃逸。经事故责任认定,仵某某应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2010年9月25日,被告人仵某某到镇平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经协调,仵某某一次性赔偿被害方各种费用共计x元。

公诉机关指控上述事实,向法庭提供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事故现场勘查;刑事技术鉴定书;交通事故认定书;情况说明;协议书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弃车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仵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0年8月5日1时30分许,被告人仵某某驾驶豫x号轿车,沿312国道由西向东行至镇平县x+568M处时,因驾车在划分有中心线的道路上越线行驶,夜间行驶时未降低行驶速度,与相对方向行驶的周××驾驶的豫R13/x号大型轮式拖拉机相撞,造成周××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仵某某弃车逃逸。经事故责任认定,仵某某应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仵某某赔偿被害方各项经济损失x元。

2010年9月25日,被告人仵某某到镇平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仵某某关于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原因和结果的供述;证人乔××、仝××关于事故发生的供述;且有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刑事技术鉴定书,交通事故认定书,仵某某投案说明,协议书等证据在卷证实。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相互印证,被告人不持异议,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弃车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仵某某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已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确有悔罪表现,故其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本案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杨正武

审判员张涛

代理审判员何芳

二O一一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康晓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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