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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某力与何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鹤城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孔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执行人何某某(曾用名罗某兵),男,X年X月X日出生。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07年5月30日作出的(2007)怀鹤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于2007年9月25日向被执行人何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2007年11月30日前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即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孔某某借款x元。但被执行人何某某未全部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在怀化恒光电力集团公司有部分股权和分红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被执行人何某某在怀化恒光集团公司的2007年度股权和分红直至x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本页无正文)

执行长王建平

执行员方永红

执行员王建勇

二00八年一月三十日

代理书记员杨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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