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蒲某某与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芦坪乡大门溪村民委员会债务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鹤城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蒲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申请执行人丁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被执行人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X乡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满xx,村主任。

本院执行的蒲某某、丁某某与怀化市鹤城区X乡X村民委员会债务纠纷执行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2009年7月6日作出的(2009)怀鹤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于2009年7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院(2009)怀鹤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

二、蒲某某、丁某某与怀化市X村民委员会债务纠纷执行一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王建平

执行员彭宏战

执行员王建勇

二00九年九月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杨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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