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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周某与被上诉人李某某、吴某、黎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个体工商户(略)。身份证号码:(略)。

委托代理人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株洲市商业银行职员(略)。身份证号码:(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个体工商户(略)。身份证号码:(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个体工商户(略)。身份证号码:(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个体工商户(略)。身份证号码:(略)。

案由:合伙协议纠纷

上诉人周某因与被上诉人李某某、吴某、黎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2010)芦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经过庭审,在法庭主持调解下,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上诉人李某某、吴某、黎某共同连带在2010年12月10日之前一次性支付上诉人周某人民币3000元,双方就本案债权债务了结完毕。

二、上诉人周某、被上诉人李某某、吴某、黎某原向株洲迎新商贸中心交纳的网吧租赁押金,四人均同意交给上诉人周某负责处置收回并归上诉人周某所有。

三、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10元,财产保全费160元,共计人民币27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10元,由上诉人周某自愿承担。

以上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以上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罗湘武

审判员刘飞

审判员曹阳

二0一0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刘国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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