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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樊某某与被告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双峰县人民法院

原告樊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湖南省湘乡市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某,男,住(略)。

被告雷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湖南省双峰县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朱岱志,湖南国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樊某某与被告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08年4月1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胡笑男独任审判,书记员周荣遐担任记录,于2008年5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樊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某、被告雷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朱岱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0年经人介绍相识,2003年8月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女孩雷某。被告婚前在部队服役,双方了解较少,草率结婚,婚后由于双方情趣、爱好不一,经常发生争吵,小孩出生后,家庭经济负担加重,导致两人感情更加淡薄;2006年被告贪图个人享受,身为军人在服役期间犯抢劫罪,被广州军区直属军事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对夫妻感情造成了严重的伤害,被告释放回来后,不与原告联系,不看望小孩,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原、被离婚,婚生小孩雷某由原告负责抚养至独立生活时止,被告负担抚养费。

原告樊某某为了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原、被告的身份证、结婚证、婚生小孩的户口资料、中国人民解放军广州军区直属军事法院(2006)军广直刑初字第X号判决书及樊某某的房产证明、债务证明,用以证明原、被告系合法的夫妻关系、婚后被告因犯罪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及原告名下房产系婚前个人财产。

被告辩称,原、被告经过长达三年的恋爱才结的婚,婚前感情基础好,婚后两人尽心持家,照顾小孩,被告虽然一时误入岐途,但并没有伤害家庭和小孩,为了尽快回家,被告在服刑期间做出了比常人更多的牺牲,请求原告看在以往的感情和女儿情份上,珍惜现有的幸福,被告一定尽自己所有的能力来补偿原告。

经庭审质证,本院对双方没有异议的证据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原告樊某某与被告雷某某于2000年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3年8月13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女孩雷某。2003年5月,原告樊某某在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X镇洛溪新城吉祥北园如意三马路X幢购置了X号房。当时首付x元,按揭贷款x元,2003年原、被告婚后,原、被告以家庭共同收入偿还该贷款,2007年1月21日原告樊某某将所有房贷提前偿还清楚。结婚初期至被告服刑前,原、被告夫妻两人尽力持家,同心协力抚养小孩,感情较好,2006年被告雷某某因犯抢劫罪被广州军区直属军事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因被告雷某某在服刑表现积极,被提前释放,原告樊某某于2009年4月14日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雷某某离婚。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的,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五)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原告樊某某与被告雷某某经人介绍相识恋爱达三年时间,婚姻基础是好的,婚初,两人对家庭和小孩尽心尽力,双方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虽然被告雷某某误入岐途,但尚能知错就尽,并尽自己的努力来补偿妻女,只要原告樊某某放弃离婚念头,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夫妻关系是可以搞好的;且原告樊某某在本次诉讼中仅提供了被告雷某某因犯罪被判刑入狱的证据,不能以此孤证证明原、被告之间的感情确已破裂,据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樊某某要求与被告雷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300元,由原告樊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胡笑男

二○○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周荣遐

附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的,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五)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2、《最高人民法院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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