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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罗某某与被告谢某甲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双峰县人民法院

原告罗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双峰县人,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彭某,男,住(略)。

被告谢某甲,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双峰县人,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曹某,男,住(略)。

原告罗某某与被告谢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于2009年4月2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胡笑男独任审判,书记员刘桂花担任记录,于2009年6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彭某、被告谢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曹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罗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85年4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当时因被告个性暴躁,原告曾提出分手,但因原告家庭贫困,经人做工作原告勉强同意这门亲事。1986年12月9日原、被告按农村风俗举行了婚礼,1987年2月在原东华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男孩谭某。婚后因个性不合,双方常为家庭生活琐事争吵,并与多名男子发生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原告均看在家庭和小孩的份上原谅了被告。2003年端午时节,被告在给原告煮油豆腐之机投毒企图置原告于死地,后原告在双峰县第五人民医院诊断为食物中毒;2006年10月原告因急性烂尾炎,找被告要钱治疗,被告不仅不给钱,并打电话叫欠原告5000元钱的原告叔父不要还钱给原告治病,原告走投无路仅治疗了五天即被迫出院。事后,原告拖着病体在树人学校捡剩饭喂猪,2008年原告回家后即花言巧语从原告手中骗走原告辛苦喂猪所得的x余无后,即对原告横眉冷对,原告有事向被告要钱即遭被告怒骂。纵上所述,原、被告婚前基础不好,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多次与他人发生不正当关系,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

原告罗某某为了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1、证人谭某某、宋某某的证言,用以证明原、被告婚前基础不牢,婚后被告多次与他人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的事实;

2、证人谢某乙的证言,用以证明原告罗某某欠其饲料款4100元的事实;

被告谢某甲辩称,原告所诉的事实全是血口喷人,没有任何事实依据的,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好,原、被告一起同甘共苦从将家庭从一根竹竿撑起一栋房屋的穷困情景,建起了一栋三弄两层楼的楼房,并生育一个男孩,现已成年,原告要求离婚的原因是因为原告在双峰五里牌与三陪小姐勾结,且因近年来被告身体不好,不能做事而引起原告的厌恶,只要原告放弃离婚念头,从外面搬回家居住,夫妻关系是可以搞好的,请求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为了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1、谢某甲在中南大学湘雅医院及福州医院的诊断证明,用以证明被告谢某甲患有气管炎和胃炎等病的事实;

2、原告罗某某于1999年3月12日向原告出具的保证书一份,用以证明原告曾因打牌导致家庭经济损失的事实;

经庭审质证,本院对被告谢某甲所提交的证据因原告没有异议予以采信;对原告罗某某所提交关于被告谢某甲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及在原告食物中投毒的证据,因只有证人对听说事实和评说不能证明当时的客观实际情况,本院对以上所述不予采信。

经审理查明,原告罗某某与被告谢某甲于1985年4月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1986年12月9日原、被告按农村风俗举行了婚礼,1987年2月在原东华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男孩谭某。婚后因个性不合,双方常为生活小事发生争吵,在家庭生活中,原告罗某某猜疑被告谢某甲与婚外异性有不正当关系,导致两人关系紧张,原告罗某某于2009年4月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谢某甲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基础较好,婚后虽然因为家庭琐事发生过争吵,但双方均能通过自己的诚实劳动,使原来贫困的家庭从物质得到了巨大改善,婚生小孩谭某已长大成人,被告谢某甲近年来身体健康状况不太好,只要被告改变以住比较强硬的个性,在家庭生活中多与原告加强沟通,并在生活上对原告多加关心,原告不对被告的生活作风妄加猜测,从外面搬回家居住,双方是可以把关系搞好的,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罗某某要求与被告谢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300元,由原告罗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胡笑男

二○○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刘桂花

附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的,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五)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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