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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龙某某与被上诉人彭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龙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醴陵市人,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易涤香,株洲市芦淞区诚信法律服务所(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参与和解等。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彭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醴陵市人,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陈川伟,株洲县湘渌(略)服务所(略)。

案由:健康权纠纷

上诉人龙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彭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2010)株醴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1、龙某某因本案纠纷向彭某某支付赔偿款x元(扣除已支付的3850元,实际支付8000元),该款于2011年1月31日前付清;

2、龙某某逾期不支付8000元赔偿款,则双方当事人按一审判决执行;

3、双方就本案纠纷就此了结;

一审案件受理费396元,由彭某某自愿负担116元、龙某某自愿负担28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10元,由龙某某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或特别授权代理人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谭红艳

审判员刘克

审判员李艳

二0一0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杨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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