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3)汝执字第X-X-X号
申请执行人:杨某,男,58岁,汉族,退休干部,住(略)。
被执行人:王某,男,41岁,个体医生,住(略)。
异议人王某兰,女,41岁,汉族,无业,住址同上。
案由:民间借款合同纠纷
执行依据:(2000)汝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
执行标的:本金(略)元及利息
杨某与王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00年11月16日审结,(2000)汝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王某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杨某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
我院受理后,于2001年3月18日向被执行人王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逾期仍末履行。我院于2001年5月9日委托有关部门对王某住宅的房地产价格进行了评估,经拍卖,无人竞买。于2003年4月8日,我院依法作出裁定,对该房地产进行变卖。2003年4月12日,王某兰向我院提出执行异议,认为其与王某于2000年9月15日办理了离婚手续起,房产已归王某兰所有。
本院经审查查明:
一、王某欠杨某现金(略)元系王某与王某兰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2000)汝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认定王某借杨某款的日期是2000年7月2日;我院依职权调取的离婚申请书和异议人王某兰提供的离婚证明,均证明王某兰与王某离婚的时间是2000年9月15日。
二、本案的执行标的为王某与王某兰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我院依职权调取王某兰的《城镇建筑许可证》证明,我院依法变卖的房屋建筑于1998年。异议人王某兰提供的证据汝字第(略)号《房屋所有权证》、(2001)汝证民字第X号《公证书》,是王某兰与王某离婚后分别于2001年1月7日、2001年1月22日办理的。我院依职权调取王某与王某兰的《离婚协议书》中关于财产的分割约定为:家庭现有全部财产(包括房产)归女方王某兰所有;对共同债务未有约定。
本院认为:王某欠杨某现金(略)元,系王某与王某兰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应由王某、王某兰共同偿还。王某与王某兰离婚协议中,关于共同财产的约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关于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所负债务处理原则的规定,损害了本案申请执行人的利益,该约定不能成为对抗以其共有的房产清偿共同债务的事由,因此,王某兰提出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七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王某兰提出的执行异议,本案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谢峥
审判员宋振华
审判员段留箱
二00三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马敬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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