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申诉人王某甲与被申诉人湖南东富集团醴陵新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抗诉机关:湖南省株洲市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原审被告)王某甲,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湖南省××市人,住(略)。

被申诉人(原审原告)湖南东富集团醴陵新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乙,该公司总经理。

公司地址:××市××路××号。

申诉人王某甲与被申诉人湖南东富集团醴陵新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22日作出(2007)醴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王某甲不服,向湖南省株洲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2010年9月25日,湖南省株洲市人民检察院作出株检民抗[2010]X号民事抗诉书,以“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有错误,且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长何剑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贺双平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0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