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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男,34岁。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9月17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水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被取保候审。2010年12月7日经我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以郑金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有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于2010年12月16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孔飞,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9月16日22时15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张XX的豫x远东牌重型罐式货车沿农业路由西向东行至沙口路立交桥下,准备右转弯上桥时,该车的前保险杠右前角将骑电动车与其并排行驶的被害人王XX刮到,因刹车不合格,该车右后轮又从王XX身上碾压,致使王XX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经交警五大队认定,被告人陈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家属x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王XX、张XX、毛XX、吕XX、王XX的证言,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照片、勘验检查笔录,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记录、调解书及收条,户籍证明,受案经过,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该事故全部责任,依法应在上述量刑幅度内量刑。

被告人陈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宣告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张智贤

审判员贺倩倩

人民陪审员马金祥

二○一一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高丽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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