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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某某、杜某某与方业金、谭某某2008)慈民一初字第55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慈利县人民法院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毛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申请人杜某某(又名杜某英),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执行人方业金,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执行人谭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住(略)。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慈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于2008年5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谭某某系化工一厂退休职工,在社保有退休工资。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谭某某的社保工资。(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慈利县支行,帐号:x)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卓敏

二OO九年三月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陈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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