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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常民一初538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9)常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冯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常宁市人,居民,初中文化,住(略)。

被告朱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常宁市人,居民,初中文化,住(略)。

本院于2009年6月1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冯某某诉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郭运连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冯某某诉称:原、被告虽结婚多年,于X年X月X日生一女朱某,X年X月X日生一子朱某,但夫妻关系长期不睦,主要原因是被告经常打原告所致,现原、被告无法共同生活,故请求离婚。被告朱某某辩称:原告所述部分不实。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被告亦表示同意离婚,但子女抚养财产分割,按双方协商意见处理。

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冯某某与被告朱某某离婚。

二、婚生子朱某由被告朱某某抚养,其抚养费用自理。原告冯某某有探望其子朱某的权利,被告朱某某有协助义务。婚生女朱某由原告冯某某抚养,其抚养费用自理,被告朱某某有探望其女朱某的权利,原告冯某某有协助义务。

三、共同财产:座落在(略)新峰组住房一栋二层楼归被告朱某某所有。

四、共同债务欠原告之姐冯某花5500元,由原告冯某某偿还。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冯某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定。

审判员郭运连

二○○九年九月四日

代理书记员许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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